關于印發《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關于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團體標準管理規定(試行)》的相關精神,加快推進科技裝備行業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進一步推動相關產業的技術創新和管理進步,滿足市場、行業發展和企業需求,商會制定了《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并經商會三屆四次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將制定的《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團體標準管理辦法(試行)》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 ? ? ? ? ? ? ? ? ? ? ? ?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
? ? ? ? ? ? ? ? ? ? ? ? ? ? ? ?2018年9月12日
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
團體標準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開展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以下簡稱“商會”)團體標準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團體標準,是指由商會根據科技裝備領域工作發展需要,組織有關單位提出并制定,并由商會組織審查、發布的團體標準,是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有效補充。
第三條 商會團體標準的制定和實施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商會秘書處負責統一管理商會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和實施。
第五條 團體標準不應違反現行的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
第六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
(二)團體標準的制修訂宜優先支持引領科技裝備相關行業技術發展、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提高產品質量和滿足市場需求的項目。
(三)積極采用以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為基礎的團體標準項目。
(四)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條 商會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社會團體代號、發布順序號和發布年號構成。社會團體代號由商會簡稱拼音首字母QLKZSH構成,形式為:T/QLKZSH××××-××××。
第二章? 團體標準制定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八條 商會秘書處負責團體標準制定工作的日常聯絡、組織、管理等事務。
第九條 設立團體標準專家委員會,負責團體標準的立項審查和標準草案的技術審查。
第三章? 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程序
第十條 標準制修訂過程包括:提案、立項、起草、征求意見、審查、通過、發布、復審和廢止等階段,如未通過或者未進行前一項程序,則不得進行下一程序。
第一節 提案和立項
第十一條 商會各專委會、會員、以及與商會合作的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提出團體標準立項申請,發起標準提案。會員單位申請優先考慮。提出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提案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商會秘書處提交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立項申請書。商會秘書處可根據行業需求和受政府委托,提出項目建議。
第十二條 立項申請須按照《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團體標準立項申請書》的要求填報相應論證資料,其內容一般包括:建議的標準名稱、立項的必要性、目的、意義,適用范圍、主要技術內容,以及與該項標準有關的國內外現狀等。
第十三條 商會秘書處組織團體標準專家委員會對申請項目進行立項論證。如項目未通過論證,則項目不予立項,并通知該項目提出者不予立項。
第十四條 項目通過論證后,由商會統一發文正式立項,并在商會網站公示10個工作日,如無異議,下達團體標準制修訂計劃。如需對項目補充論證,則應當在補充論證后重新申報審議。
第二節 起草
第十五條 標準一經立項,商會秘書處將公開征集項目主要起草單位,確定主要起草人員,組成起草工作組進行起草準備工作,包括資料收集,行業概況、國內外情況,技術論證等。起草工作組的構成應符合利益相關方均衡的原則,申請單位將被優先考慮成為主要起草單位。
第十六條 標準的編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編寫規則,同時編寫“編制說明”。
第三節 征求意見
第十七條 標準起草工作組完成標準草案后,應當征求相關行業專家、學者、機構、企業以及從業人員等意見建議。征求形式為信函征求意見或者網上公開征求意見等。征求意見材料應當包括標準草案和編制說明及有關附件。
第十八條 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在截止日期前回復意見,逾期不回復,按無異議處理。對比較重大的意見,應當說明論據或者提出技術經濟論證。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為30日。
第十九條 起草工作組應對征集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分析研究和處理后,對標準征求意見稿進行修改,并確定能否提交審查,必要時可以重新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起草工作組提出團體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團體標準立項申請書》并提交會議審查或者進行函審。
第四節 審查
第二十一條 團體標準的審查由商會秘書處組織進行。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團體標準起草人不能參加表決。
第二十二條 審查表決需要投票時,需填寫“團體標準送審稿投票單”,須有不少于出席會議代表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會議審查時,應當在會議前十五天將團體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有關附件等提交參加團體標準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審查時,應當整理“會議紀要”,并附參加審查會議的單位和人員名單。
第二十四條 函審時,應當在函審表決截止日期前十五天將函審通知和團體標準送審稿、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及“團體標準送審稿投票單”提交給相關單位和人員。函審時,應當寫出“函審結論”并附“團體標準送審稿投票單”。函審時,有效回函中必須有四分之三同意方為通過。
第二十五條 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沒有通過的,起草工作組應當對送審稿進行相應的修改后,重新組織審查。重新審查沒有通過的,該項目將被撤消。
第二十六條 通過立項論證的標準項目在制修訂中如出現重大技術難關,不能制訂成正式標準,該項目將被終止。
第五節 標準的批準
第二十七條 商會秘書處負責組織對團體標準報批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不符合標準編寫及標準審查的有關規定的,退回起草工作組進行修改。
第二十八條 形式審查合格的,由商會秘書處報送團體標準專家委員會審查批準。
第六節 發布和存檔
第二十九條 通過批準的標準,發放標準編號,由商會簽發,并同時在商會網站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發布。
第三十條 制修訂標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資料,由商會按檔案管理規定的要求存檔。
第七節 復審和廢止
第三十一條 標準實施后,應當根據相關領域的發展需要,由申請者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五年。
第三十二條 復審可以采用會議審查或者函審。會議審查或者函審,一般要有參加過商會團體標準審查工作的單位或者人員參加。審查結束時應當填寫復審結論單。
第三十三條 標準復審結果按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標準確認為繼續有效;確認繼續有效的標準不改變順序號和年號。當標準重新出版時,在標準封面上,標準編號下寫明“××××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需要修改的標準作為修訂項目立項,立項程序按本辦法第三章執行。修訂的標準順序號不變,原年號改為修訂的年號;
(三)己無存在必要的標準,予以廢止。廢止的標準號不再用于其它團體標準的編號。
第三十四條 對復審結果應同時在商會網站和全國團體標準信息平臺上公告。
第四章? 工作經費
第三十五條 團體標準制定工作所需的相關費用,原則上由標準發起單位和參與單位共同承擔。其他單位也可自愿對團體標準化工作提供相關資助。
第五章? 團體標準的應用
第三十六條 鼓勵成員單位積極宣傳、自愿采用團體標準,并推動團體標準被國家、地方及地方有關主管部門采信。
第三十七條 執行團體標準的成員單位,應當在其產品或說明書、包裝物上等標注所執行的團體標準編號。
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個人依據團體標準開展的認證、測試等活動需通過批準授權的程序。
第三十九條 商會秘書處不定期對團體標準的實施情況進行調查分析。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由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三屆四次會長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