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團體標準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會員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商會團體標準的規范管理,商會制定了《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團體標準知識產權管理辦法(試行)》,并經商會三屆四次會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 ? ? ? ? ? ? ? ? ? ? ? ? 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
? ? ? ? ? ? ? ? ? ? ? ? ? ? ? 2018年9月12日
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
團體標準知識產權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妥善處理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團體標準制定過程中的知識產權問題,鼓勵創新和技術進步,促進團體標準合理采用新技術,保護專利持有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促進標準研制與實施,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制定、傳播和實施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團體標準中對涉及專利和標準版權問題的處置。
第三條 本辦法原則上不反對在標準中涉及受專利保護的技術。在標準制修訂過程中,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對涉及專利的技術將會考慮在標準中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該專利對行業應用相應標準可能產生的影響。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專利包括有效專利和專利申請。
第二章? 專利信息的披露
第五條 在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團體標準制修訂階段,參與標準制修訂的組織或個人應盡早向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或標準制定工作機構披露其擁有和知悉的必要專利,同時提供相關專利信息及相應的證明材料,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鼓勵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會員盡早披露會員及其關聯者知悉的與標準有關的專利信息,以及會員或其關聯者向其他標準組織提供的與標準或文稿有關的專利信息,但并不意味著會員有承擔專利調查的義務。
第七條 標準中涉及專利的信息,在標準發布前的公示期內,隨標準信息一并公示。
第三章? 專利實施許可
第八條 會員及其關聯者持有與標準有關的專利,應當向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提交專利許可聲明,該許可聲明應包括以下內容之一:
(一)愿意許可實施該標準的任何一方免費使用其專利;
(二)同意以公平、合理且無歧視的條件,許可實施該標準的任何一方使用其專利;
(三)拒絕給予專利許可。
第九條 如果非會員持有與標準有關的某項專利引起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的注意,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將請求其參照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披露相應的專利信息及提交專利許可聲明。
第十條 當專利持有人拒絕許可其持有的與標準有關的專利時,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將審查該標準,并協調采用可行的替代技術方案、或建議撤消標準或采取其他有效途徑予以解決。
第四章? 專利識別
第十一條 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不介入標準實施過程中的專利許可事宜,其應由專利持有人與標準實施者自行協商解決。對因實施標準引起涉及專利問題的有關爭議,由其他相應機構解決。
第十二條 對由專利持有人提供的與標準有關的專利信息及許可聲明,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通過適當的程序和方式向會員及公眾公開,不負責標準涉及的專利有效性及適用性審核,也不保證標準涉及的專利信息的真實性與完整性。
第五章? 標準版權
第十三條 由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發布的標準、相關的技術報告或文稿的版權、著作權歸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和標準起草單位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許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第十四條 由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和相關審批機構聯合批準頒布的標準等技術文件,版權與著作權由雙方商議協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管理辦法的相關術語和定義見附件1,專利許可聲明表見附件2,專利信息披露表見附件3。
第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由全聯科技裝備業商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管理辦法自2018年9月1日三屆四次會長會議審議通過后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