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第三十四期丨何為有效的執行和解?—— 以《執行和解協議》與《執行筆錄》為基石
何為有效的執行和解?
執行和解,是強制執行中的一道程序,它為陷入僵局的債權債務關系提供了柔性、高效的解決路徑。一份有效的執行和解,不僅能暫時中止強制執行,其終極目標是徹底化解糾紛,實現債權。
然而,并非所有和解都能如愿。那么,什么樣的執行和解才是“有效”的?便是《執行和解協議》與《執行筆錄》。《執行和解協議》的“實體內容”與《執行和解筆錄》的“程序保障”。
執行和解協議:有效和解的“核心”
《執行和解協議》是雙方當事人就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何履行所達成的新的意思表示。它是和解的“重點”,其內容直接決定了和解的成敗。
一份有效的協議必須具備以下要素:
1. 主體明確,意思表示真實
協議必須明確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基本信息。
最關鍵的是,和解必須是雙方在自愿、平等、無欺詐、無脅迫的前提下達成的。
2. 權利義務具體、可操作,無歧義。
履行方案明確:應明確金額、支付方式(一次性/分期)、每期支付的具體數額和精確日期(例如:于2023年10月31日前支付人民幣XX元)。避免模糊用語。
可以引入擔保:為確保協議履行,引入擔保是關鍵。應明確擔保人(或擔保財產)的信息,并約定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或物保的具體范圍。一份沒有擔保的和解協議,對債權人而言風險極高。
違約責任具體:明確約定,若被執行人任何一期逾期未履行,債權人有權選擇何種救濟途徑。最有效的約定是:如被執行人任一期付款逾期,申請執行人有權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并就全部未付款項(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和解筆錄:有效和解的“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但最規范、最具有強制執行保障力的方式,是法院執行法官主持下制作的《執行筆錄》。
1.筆錄的意義:落實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的和解,確保是真實意思表示的重要程序。
證據固定:筆錄由法院制作,記錄了和解達成的過程、主要條款以及雙方、法官的簽字確認。是對《執行和解協議》內容最權威的見證和固定。
違約保障的依據:這是筆錄最核心的價值。根據規定,如債務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依據該筆錄向法院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這省去了另行提起訴訟的繁瑣,極大地提高了救濟效率。
2.筆錄的內容:全面記錄和解內容,應詳細摘錄或確認《執行和解協議》的核心條款,特別是履行方案、擔保和違約條款(見上文)。
理想的做法是將《執行和解協議》作為筆錄的附件。
明確告知法律后果:法官應在筆錄中明確告知雙方,特別是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法律后果(即申請執行人有權申請恢復執行)。
各方簽字確認: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擔保人(如有)、執行法官均應在筆錄上簽字或蓋章。這是筆錄生效的形式要件。
有效和解的“黃金組合”:協議與筆錄的結合
最有效的執行和解,是《執行和解協議》與《執行和解筆錄》的協同作用。
最佳流程:雙方在庭外達成并簽字一份內容詳盡、權責清晰的《執行和解協議》草案。隨后,共同到執行法院,在法官主持下,將協議的核心內容陳述并記錄于《執行和解筆錄》之中,并將書面協議作為附件。筆錄由各方簽字,法院留存。
常見的無效和解
僅有口頭承諾:無任何書面憑證,極易反悔,法院無法認定。
僅有私下簽訂的《執行和解協議》,未提交法院或制作筆錄:當債務人違約時,債權人不能直接申請恢復執行,則需另行提起“履行執行和解協議之訴”,耗時耗力。
協議內容模糊不清:如“分期支付,具體時間再議”,這種協議本身就無法執行。
結語
總而言之,一份有效的執行和解,本質上是一份兼具實體周密性與程序保障性。它要求《執行和解協議》權責清晰、罰則分明;要求《執行和解筆錄》在人民法院這個公權力下使用,確保程序正義。唯有將二者緊密結合,才能將執行和解的措施,落到實處,提高執結效率,更好地化解執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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