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第三十三期丨【研究】未實繳出資的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能否被追加為被執行人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了在被執行公司無法清償債務時,申請執行人可申請追加未繳納/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但是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享有一定的出資期限利益,無需在公司設立時實際繳納出資。
在此種情形下,股東的出資期限屆滿之前,申請執行人能否要求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能否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本文將對此進行解析。
法條沿革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最高院變更追加規定》)
第十七條?作為被執行人的營利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出資人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尚未繳納出資的范圍內依法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以下簡稱:《九民紀要》)
第六條【股東出資應否加速到期】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債權人以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請求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在未出資范圍內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
(2)在公司債務產生后,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3.2023年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新公司法》)
第五十四條?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債權的債權人有權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
司法裁判沿革
1.在2019年之前:不支持追加出資期限未到期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大部分法院認為雖然《最高院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了申請執行人可以追加未繳納出資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但是在注冊資本認繳制下,股東享有出資期限利益,在其認繳出資期限屆滿之前,不應隨意剝奪其期限利益,不應要求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因此不支持追加出資期限未到期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2.2019年《九民紀要》發布后:部分法院支持,部分不支持
2019年最高院發布《九民紀要》后,部分法院參照其第6條規定,認為在被執行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已經具備破產原因但不申請破產的情況下,可要求該公司的股東出資加速到期,債權人可以申請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
但是因為《九民紀要》系最高院發布的司法文件,并不屬于法律法規,因此仍有部分法院持保留意見,不支持債權人的追加申請。
3.2023年《新公司法》施行后,大部分法院支持追加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債權人可以要求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提前繳納出資。在此情形下,結合《最高院變更追加規定》第十七條和《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大部分法院支持在被執行公司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其股東的出資應當加速到期,支持追加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為被執行人。
律師解析
《九民紀要》第6條的規定屬于“原則上不予追加,例外情形下才可追加”,但是2023年新《公司法》施行后,改變了《九民紀要》的規則,以法條明確規定了“股東出資加速到期”的制度。申請執行人只需要證明被執行公司無法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而該公司的股東是已認繳出資但出資期限尚未到期的,就可以要求該股東的出資加速到期,申請追加其為被執行人。
申請執行人申請追加已認繳出資但未屆出資期限的股東,需提供以下材料:
①生效法律文書(判決書、調解書等)
證明申請執行人對被執行公司享有合法有效的、經過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
②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裁定書
證明被執行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
③ 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書:
列明申請人、被申請人(被追加人)、原被執行人需向執行法院進行提交,法院會立“執異”案號,之后分配“執行裁決庭”法官進行審查。
④ 申請執行人身份證明文件
證明申請人系合法有效的債權人而非案外人。
⑤ 公司的工商檔案信息
證明被追加人系被執行公司的股東,且其出資系認繳而非實繳。一般以工商底檔、“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的信息為準。
注意:需說明的是,各地法院裁判規則與裁判尺度不一致,因此即使在《新公司法》施行后,仍然有部分法院不支持在執行過程中追繳出資未到期的股東為被執行人,此種情形下,建議申請執行人通過訴訟的方式(執行異議之訴/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訴訟)來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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