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第三十一期丨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起訴時是以委托人名義還是受托人名義?
前言
受托人接受委托人委托后,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了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此時若起訴是以委托人的名義,還是受托人的名義?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起訴,訴訟主體是否適格?本文將結合法律規定及最高院入庫案例對此進行解析。
委托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就受托人與第三人簽署的合同提起訴訟?
1.合同相對性的突破 ?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署合同,那么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僅對簽署主體具有約束力,對合同簽署主體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約束力。
但是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是,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由此可知,若受托人在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已經告知了第三人自己與委托人的關系,此時該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第三人;若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委托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2.委托人的介入權
若受托人與第三人簽署合同時并未告知第三人委托人的身份,那么這種情況下委托人還能否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是,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合同的除外。”由此可知,這種情況下委托人享有介入權,委托人若選擇行使介入權的,則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第三人。
人民法院案例庫入庫案例2024-01-2-111-001號《袁某潔訴張某龍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委托人可以就其間接代理人簽署合同的履行爭議提起訴訟》案對此亦予以明確。該案裁判要旨為:基于合同相對性,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僅對簽署合同的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合同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委托人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的規定,介入受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合同,直接向第三人主張權利。委托人據此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以合同相對性為由,裁定駁回委托人的起訴。
受托人以自己名義起訴,主體是否適格?
在實踐中存在另一種情形,委托人不愿意/不方便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那么受托人能否以自己的名義直接提起訴訟?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六條之規定可知:若受托人與第三人簽署合同時,第三人并不知道委托人的身份,在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委托人享有介入權;若委托人選擇不行使介入權,則受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直接針對第三人提起訴訟。?
最高院公報案例(2015)民申字第956號案件對此亦予以明確。該案裁判要旨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合同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后,委托人可以選擇是否行使介入權:委托人行使介入權的,則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第三人,委托人可以要求第三人向其承擔違約責任;委托人不行使介入權的,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仍約束受托人與第三人,受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違約責任,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糾紛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另行解決
律師總結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裁判觀點可知: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到底應由委托人提起訴訟還是由受托人提起訴訟,關鍵在于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是否知道委托人的身份,以及委托人是否行使介入權。具體如下:
1.訂立合同時第三人知道委托人身份:
則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與第三人,應以委托人身份提起訴訟。受托人直接起訴可能會被認定為原告主體不適格。
2.訂立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委托人身份:
則取決于委托人是否行使“介入權”。若委托人選擇介入,則委托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若委托人選擇不介入,則受托人可以自己的名義起訴。
具體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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