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第三十期丨公司搬遷,員工拒絕到崗怎么辦?
前言
用人單位基于發展、市場環境變化或者政策要求,需要變更辦公地點,對于到新址辦公的要求,特別是搬遷到外地辦公的情況下,員工往往出于家庭、通勤、社保繳納地等考慮無法接受。一般用人單位會通過多輪協商盡量與員工達成一致解除勞動合同或通過發放異地補貼等方式達成一致到新址辦公。對于協商不一致始終拒絕到新址辦公的員工,用人單位可能以曠工、違反規章制度、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等為由解除,也可能以待崗發放較低生活費的方式使員工提出被迫離職。如果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員工可選擇違法解除賠償金,即2N,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是否能夠支持員工的請求,則需要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本文引用的案例中吳某某在原工作車間整體搬遷出京后拒絕到新址辦公,對于單位安排的北京崗位也拒絕到崗,法院認定雙方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故駁回了其訴訟請求。
01
基本案情
吳某某(化名)于2011年7月1日入職甲公司,2017年7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023年2月16日,甲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人員疏解轉移方案》,其中載明將其制造基地搬遷至乙公司,人員疏解途徑為:變更用人單位,借調,企業內部退養,退出工作崗位放假,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對于限期內未作出選擇或者不配合簽訂協議的,公司自2023年5月1日起計算待崗時間,最長一年,待崗期滿仍未有合適崗位的職工,北京甲公司將按照規定協商解除并支付經濟補償。
甲公司安排吳某某2023年5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待崗。吳某某待崗前是甲公司燃燒器車間工人,該車間已搬至河北省唐山市。2024年4月28日,甲公司向吳某某發送返崗報道通知書,要求其2024年5月6日早8點返崗,報到地點及聯系人為甲公司運行部綜合辦公室主任張某。2024年5月6日,甲公司向吳某某送達《工作安排通知書》,通知吳某某2024年5月1日起擔任行政部保潔員,待遇為基本工資不變2560元,完成部門安排的工作后發放獎金(基本工資的50%)。雙方均確認,該崗位地點位于北京。吳某某稱因工資相差太多,不同意安排,未到崗。
2024年5月10日,甲公司向吳某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主要內容為:吳某某多次拒絕不服從公司的工作分配和調動、不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等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及公司行政管理程序《工作紀律及違紀的處理》之規定,與吳某某解除勞動合同。
02
仲裁
收到解除通知后,吳某某向仲裁委提起勞動仲裁,要求甲公司:1.恢復正常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按每月實發6000元標準補發2024年5月13日至勞動爭議結束期間的薪資及補繳社保、公積金。
仲裁委裁決駁回吳某某的仲裁請求。
03
一審
吳某某不服該仲裁裁決,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訴求同仲裁階段,堅持要求恢復履行。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搬遷屬其經營自主權的體現,其中涉及員工的安排調整,甲公司依照經過職代會通過的疏解方案施行并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甲公司制造基地搬遷、吳某某原崗位所在車間搬遷出京及吳某某不愿去唐山新址提供勞動的事實,雙方已明顯不具備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條件,甲公司調整吳某某的工作崗位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吳某某待崗一年后甲公司為吳某某在北京安排新的工作崗位,雙方未能達成合意,吳某某未到新崗位提供勞動,綜合考量上述事實,一審法院認為,吳某某要求恢復正常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請求已無履行的基礎,法院不予支持,吳某某要求支付解除后薪資的請求無勞動關系事實基礎,法院不予支持。吳某某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公積金的請求不屬于該院受案范圍,法院不予處理。最終一審法院判決駁回吳某某全部訴訟請求。
04
二審
吳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院,并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其認為甲公司在安排自己待崗一年后,在未與其充分溝通調崗意愿的情況下,即強制安排保潔崗后,以其未到崗后次日即解除勞動合同,明顯屬于惡意辭退,具有規避高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目的,屬于違法解除,應當繼續履行。對于堅持在北京工作,吳某某解釋是因為需要照顧年邁的奶奶,其可以同意甲公司安排與車間員工工資標準基本一致的工作崗位,雙方勞動關系可以繼續履行。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就本案而言,結合甲公司制造基地搬遷、吳某某原崗位所在車間搬遷出京和吳某某不愿去唐山新址提供勞動等事實,可以認定甲公司與吳某某之間已明顯不具備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條件,雙方后續亦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在甲公司已向吳某某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吳某某經釋明后仍堅持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情形下,一審法院根據本案具體案情判決駁回吳某某提出恢復正常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訴訟請求,適用法律無誤。在此情形下,吳某某所持甲公司支付解除后薪資的主張,依據不足,不能成立。對于吳某某提出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公積金的訴訟請求,均不屬于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綜上,二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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