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第二十九期丨無償許可亦應保障發明人的獎勵報酬權
發明人獎勵報酬權的制度根基與法定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專利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發明人獎勵報酬糾紛被明確界定為獨立于勞動爭議的知識產權糾紛,權利人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無需經過勞動仲裁前置程序。這一規定打破了傳統認知,為發明人提供了獨立的司法救濟路徑。
實體權利層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2020修正)(以下簡稱《專利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23修訂)(以下簡稱《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二條確立了?"約定優先" 原則,允許單位與發明人通過合同約定獎勵報酬的標準、方式及支付時間。若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三條至九十四條構建了法定最低標準體系。
獎勵義務:單位應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 個月內,向發明人支付獎勵(一項發明專利最低4000 元,一項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最低?1500 元);
報酬義務: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規定,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合理的報酬。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的,從轉讓凈收入或者許可凈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作價投資的,從該項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應當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連續三至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
值得注意的是,2020 年《專利法》修訂新增第十五條第二款,明確鼓勵單位通過股權、期權、分紅等方式使發明人合理分享創新收益,進一步拓展了報酬形式。
典型案例:(2013)蘇知民終字第 0041 號判決
某城集團申請了一項實用新型專利,設計人為其員工陳xx,2002年1月2日獲得授權并公告。由于未繳年費,該專利權已于2008年2月20日終止。某城集團沒有使用該專利模具進行生產,后某城集團將模具給北京xx研究院使用,未收取費用,是由兩單位共同的上級單位中國xx工業集團公司劃撥的。某城集團曾向陳xx支付獎金500元。陳xx起訴某城集團要求支付報酬20萬元。
南京中院一審認為:某城集團有權對專利權或專利模具作出相應的處分。但其將涉案專利模具無償交付給他人使用,使陳xx作為設計人應當享有的獲得報酬的權利不能實現,不利于鼓勵發明創造和推動新,不利于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亦違反了我國利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且某城集團與北京xx研究院有利害關系,某城集團與該院之間目前還存在動力渦輪毛坯的采購,某城集團將涉案專利模具無償交付該院使用可能會為某城集團帶來間接經濟利益。某城集團應當就涉案職務發明向陳xx支付報酬。判決被告支付職務發明報酬5萬元。
江蘇高院二審認為:涉案專利權正常終止日期應為2010年12月,但因某城集團未正常繳納年費而于2008年2月20日被終止。雖然某城集團作為專利權人可以根據自身意志處分涉案專利權,但不得損害可能的第三人利益。現某城集團主動提前終止涉案專利的行為,可能影響到職務發明人陳xx獲得相應報酬的權利,某城集團在因其自身原因而導致涉案專利被終止,應及時將相關情形告知陳xx。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公告是向社會公眾公開,但要求發明人隨時查詢和閱讀該公報則過于苛求。在某城集團未告知陳xx涉案專利已提前終止的情況下,不能推定陳xx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涉案專利被提前終止的情形,更不能以涉案專利終止公告日期來計算本案的訴訟時效。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獲得報酬的前提條件是,專利權人實施或許可他人實施了涉案專利,并取得了經濟效益。某城集團的行為符合上述條件,應當支付報酬。維持原判。
律師分析:權利主張的實務路徑與風險防范
(一)權利主張的核心要件
主體資格證明:需提供勞動合同、專利申請文件(發明人署名頁)、研發記錄等,證明屬于職務發明的實際完成人。
約定優先的舉證責任:若主張高于法定標準的報酬,需提交書面協議、會議紀要等證據;若單位未履行約定,可依據《民法典》主張違約責任。
法定標準的啟動條件:無約定時,需證明專利已公告(獎勵請求)或已實施/ 許可(報酬請求)。"無償許可" 屬于法定 "實施" 范疇,無需以產生利潤為前提。
(二)實務操作建議
-
事前防范
協議設計:入職或研發啟動時,通過書面協議明確報酬標準(建議不低于法定標準2-3 倍)、支付節點(如專利授權后 1 個月內支付獎勵)及計算方式(區分自行實施與許可情形)。條款細化:約定 "無償許可" 情形下的報酬計算方法(如參照同類專利許可費的市場均價),避免模糊表述。
-
事中取證
證據留存:保留研發記錄、專利文件、許可合同、財務報表等;若單位拒絕提供財務數據,可依據《民事訴訟法》申請法院責令提交。
維權策略:對無償許可行為,可通過公證保全許可事實,結合行業數據主張合理報酬。
-
事后救濟
訴訟路徑:直接向知識產權法院或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法定最低額、逾期利息及維權費用(律師費、公證費等)。類案參考:援引(2013)蘇知民終字第 0041 號及最高人民法院 2022 年指導案例,強化無償許可下的報酬主張。
(三)最新司法趨勢
報酬形式擴展:2020 年《專利法》鼓勵單位通過股權、期權等方式支付報酬,發明人可主張參與長期收益分配。
維權賠償納入計算:最高人民法院?2024 年入庫案例(2023-13-2-160-045)明確,單位基于職務發明專利維權獲得的賠償款可納入報酬計算基礎,扣除必要維權成本后視為?"營業利潤",發明人可以據此主張合理報酬。
支付主體延伸:即使單位轉讓專利,若實際實施者仍為原單位,其報酬支付義務不受影響。
結語
發明人獎勵報酬權的司法保護正從?"形式合規" 轉向 "實質公平"。權利人需善用 "約定 + 法定" 雙重機制,在研發初期通過契約設計鎖定權益,爭議發生時依托證據鏈與類案規則強化主張。隨著司法實踐對無償許可、維權收益等問題的進一步細化,發明人報酬權的實現路徑將更趨清晰,為科技創新提供堅實的制度保障。



北京叁依律師事務所是經北京市司法局批準設立的綜合性、專業化精品律師事務所。叁依所始終堅持客戶導向、服務導向,嚴謹的工作態度、精湛的業務水平、廣泛的專業人才,構成了一支能夠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務的優秀律師隊伍。現代化的辦公條件、專業高效的業務能力和客戶口口相傳的良好口碑,使叁依所自成立至今廣受好評。
叁依所在發揮民商事訴訟及仲裁、企業法律顧問、勞動用工、股權架構及股權激勵、債務追索、婚姻繼承、財富傳承、人損等傳統優勢的同時,亦在刑事辯護、專利訴訟、建設工程、政府法律顧問等領域積極布局,律所還設置溯源治理與糾紛調解部和危機事件處理部,有能力為客戶提供更全面、更多元、更有助于徹底消融矛盾的綜合解決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