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爆發以來,全國大多數省市地區已先后啟動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等措施。截止2020年2月7日24時,全國累計報告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確診31257例,疑似病例26359例,累計死亡病例637例。
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斷疫情傳播,國務院及各省、市(直轄市)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包括重慶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月28日發布的《關于我市企業復工復產有關工作的通知》,將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時間推遲至2020年2月9日24時。在此期間,各級法院、重慶仲裁委員會也一并出臺相應措施,為疫情防控期間支持企業共渡難關、緩解復工延遲壓力,確保疫情防控期間企業相關事務的協調處理提供法治和政治上的支持。
作為推動社會經濟發展的主力軍,企業的健康發展對實現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經濟增長目標、平衡社會發展、穩定民生就業具有重要作用。在新冠肺炎的防控期間,強有力的政策和法律保障對企業及時解決困難和風險更是至關重要。對于企業后續即將面臨的勞動用工管理、商務合同履行、權利救濟及風險防控等重大事項,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作為重慶市四川商會法律顧問特制定本意見建議,以期在嚴峻的防控危機下能為商會各企業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和決策參考。
第一部分 勞動用工管理
(一) 假期延長及停復工的工資發放問題
關于假期延長及停復工的有關問題,企業應當注意四個重要期間:
(1) 1月24日——1月30日(春節期間)
根據《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第二條 “春節放假3天(農歷正月初一、初二、初三),此3天屬于法定節假日”以及《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日工資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的規定,在此期間上班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三倍工資。余下四天假期,屬于休息日。在此期間上班的,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日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 1月31日——2月2日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要求,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2月3日正常上班。故此期間屬于國務院規定延長的春節假期時間,在此期間上班的,應遵照國務院通知精神,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能夠安排補休的,按正常工資發放。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日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支付雙倍工資。
(3) 2月3日——2月9日
除國務院對春節假期作的延長規定外,重慶市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于2020年1月28日發布通知:“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時,但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運行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及其他需要復工、復產的行業除外。企業應當根據通知要求停工停產。提前復工的,依法可能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span>
故在此期間復工的,應當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進行發放,公休日繼續工作的,應當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日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未復工的企業,員工未開工期間的工資,則仍按正常工資發放。如果非全日制、計件制、綜合計時工作制以及以出勤天數作為計薪基數的勞動者在此段期間未復工的,月工資收入計算時,應將未復工期間的工資收入予以扣除。
(4) 2月10日以后
除上述延長期間外,重慶市各地區政府、街道辦事處也對企業復工時間作了進一步延長的通知,倡導各企業在2月9日復工時間期滿后,繼續支持配合防疫工作,如需要復工復業的企業,則應當向各企業所在地街道經發辦申請備案并核查合格后方可復工復業。
在此期間上班的,參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發放,公休日繼續工作的,應當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日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如果因職工原因導致不能上班的,經與職工協商一致,可以優先考慮以年假沖抵。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仍然應當支付正常工資。
企業因為受到疫情影響而造成停工停業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輪崗輪休、調整工資、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避免裁員帶來的勞動風險。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需要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如果職工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以下是重慶市疫情期間工資發放標準梳理(供參考)


(一) 感染新型肺炎的工傷認定問題
對于新冠肺炎感染已經確診的患者,是否屬于工傷的問題,《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已作出明確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span>
根據上述規定,參與新冠肺炎防止工作的醫護人員、隔離人員、組織人員等與疫情防護相關的工作人員,均構成工傷。其他人員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則上不認定為工傷,但如果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發現感染且在48小時內醫治無效死亡的,可以視同為工傷。對于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員工,參考2003年時非典感染病例的司法判例,更傾向于認定工傷。
對于非醫療機構的用人單位的員工發生如上述情形的新冠肺炎感染,員工主張工傷的,可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由工傷認定部門從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自身過錯等多方面因素考慮是否認定為工傷。
(二)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社會保險問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關于應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支持中小企業共渡難關的二十條政策措施》在繳納社會保險費方面進一步對減輕企業負擔規定了如下措施:
(1)緩繳社會保險費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確實無力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2020年一季度應繳納的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費征收期可延長至4月底。延遲繳費期間,不收滯納金,不影響參保人員正常享受待遇,不影響個人權益記錄。”
(2)援企穩崗返還政策
“對受疫情影響,面臨暫時性生產經營困難且恢復有望、堅持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參保企業,按規定經核準后,享受返還標準為3個月的企業及其職工應繳納社會保險費的50%?!?/span>
(三) 新冠肺炎感染的疫情下調整用工成本的問題
(1) 調整職工工資
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一致協商調整薪酬。
用人單位有權決定將修改、調整后的勞動報酬分配機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如果約定有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構成部分,績效工資部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以及用人單位的績效考核規定執行。
(2) 其他調整用工成本的措施
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直采取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或是企業通過綜合工時制、非全日制用工等模式,減少職工出勤,減少工資的支出,從而起到縮減產能的作用。
其中,綜合工時制的采用因注意因疫情影響導致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的企業,應報企業法人工商營業執照登記注冊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獲批。實行綜合工時制的崗位(工種)應當符合綜合工時制的特點和要求。采用不定時工時制的時候,應當注意對勞動者用工時間的嚴格控制,按照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時間用工,小時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政府頒布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部分 商務合同履行
(一) 新冠肺炎疫情的性質認定
根據我國《民法總則》《合同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從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實際情況來看,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均不能預見到本次疫情的爆發,截至目前也沒有針對新冠肺炎的特效治療方法或藥物、沒有完全阻斷疫情傳播的確切方法,由于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需要,政府出臺的延遲開復工時間、人員交通限制管控等相應措施,對合同的履行也造成不能克服的嚴重影響。
結合2003年非典疫情期間最高人民法院確認非典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的相關案例的檢索分析(2016最高法民再220號案例),我們可以初步認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的性質。
(二) 疫情影響下的合同解除問題
不可抗力通常導致2種法律后果:
①解除合同。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則可解除合同。一般來說,旅游合同,住宿合同,交通運輸合同等具有時效性的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履行不能,可以解除。
②延遲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暫時阻礙合同的履行,則只能延遲履行。通常買賣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租賃合同等可以延期履行的合同,因不可抗力的因素導致暫時不能履行的,可以延期履行。此時,企業可以首先考慮自身合同的性質,評估自身風險,與合同另一當事方通過協商的方式,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變更合同履行如延長履行期限等方式來實現合同當事雙方利益的最大化。
(三) 買賣合同履行的風險應對
企業應當結合自身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建立產品或服務履行的風險排查機制,對產品或服務在此疫情期間是否仍然按照合同約定繼續履行采取如下應對措施:
(1) 發送《告知函》,履行通知義務,及時為減少損失采取措施
如因疫情影響,企業作為賣方確實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產品或服務的,應盡快向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發送《告知函》,將此次疫情情況的影響和導致無法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的情況進行明確通知。
企業作為買方的,如無法按約履行義務,也需及時將疫情對企業接收產品或服務、付款的影響及其他導致無法按約履行的情況以發送《告知函》的形式明確通知對方,同時還須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
如果企業確實已經無法按照合同履行的,建議企業立即向對方發送《解除合同通知書》,將實際情況告知,并希望按照不可抗力條款和規定解除合同,發送通知的同時應當附上政府部門的延長春假假期和延遲復工通知作為憑證。
不論是解除合同,還是協商變更合同,企業在疫情防控期間,均應注意搜集和保留有關機關的通知和文件、采取防控措施的照片或視頻等證明材料。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國際貿易合同的,應積極向有關部門申請出具證明文件,以作為日后規避合同違約履行風險的有利證據。企業發送書面函件和通知的,如采取快遞方式寄送,應注意以EMS郵政方式寄送,并在快遞單上備注解除合同通知書字樣并留存好快遞底單。
(2) 不可抗力下的違約責任承擔
鑒于上述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的認定,因此次新冠肺炎感染的疫情影響導致不能按時履行合同的,當事人均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有兩種例外可能需要違約一方承擔責任:
一是違約行為出現在疫情產生之前,合同法有明確規定,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責。而此次疫情不可抗力的發生時點,應當認為是當地政府發布啟動衛生應急響應公告時,例如重慶市人民政府于1月24日啟動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一級響應,1月24日就是作為不可抗力的發生時點。
二是在沒有履行通知義務的。因為疫情不一定造成你無法按時履行。如違約一方當事人不通知對方無法按時履行,導致對方按照原有合同的內容履行了準備工作,由此造成的損失,當然應由未履行通知義務的一方承擔?!逗贤ā返谝话僖皇艞l對不可抗力下的減損義務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因此,企業在疫情期間,應及時梳理自己的合同訂單,對無法按時履行的合同,做到及時發函通知。
(四) 疫情影響下其他幾種類型合同的風險應對
(1)租賃合同
1.經營性用房(如餐廳、酒店)租賃
在此疫情期間,國家、政府發布的政策提倡取消聚餐、聚會和宴席等一系列的防控措施,客觀上影響一大部分經營性企業的經濟。
針對是否可以要求不支付或少支付租金的問題,作為經營性用房的承租人,可以依照合同約定或“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減免租金的書面申請。出租人同意的,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避免出租人以拖欠租金為由解除合同造成損失。但是,承租人可以明確書面聲明享有通過仲裁或訴訟變更合同的權利,以此減免租金,最終以裁決或判決內容為準。
2.生產性用房租賃
目前,重慶市大部分企業復工、復產時間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時,無法復工對于生產性用房(如廠房)租賃的企業來說,所負擔的經營成本壓力更大。
為此,我們建議,在無法復工期間,承租人主動聯系出租人,要求暫時“中止合同履行”,租期順延,中止期間不計收租金;或直接免除該期間的租金。出租人同意的,雙方通過補充協議明確。出租人不同意的,承租人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租金支付義務,同時承租人可以明確書面聲明享有通過仲裁或訴訟變更合同的權利,以此減免租金,最終以裁決或判決內容為準。
(2)金融借貸合同
銀保監會于2020年1月26日發布的《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確提出,“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span>
現目前,國內各大銀行陸續發布了延長還款期限、減免逾期利息、信貸重組等方式幫助企業應對疫情困難的措施,如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要求市內各銀行機構加大對困難企業的支持,確保2020年小微企業信貸余額不低于2019年同期余額,督促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積極申請運用人民銀行疫情防控專項再貸款資金,向中小微企業發放低成本貸款,鼓勵各銀行機構對受疫情影響較大企業在原有貸款利率水平基礎上再下浮10%以上,對受疫情影響出現暫時困難但發展前景較好的中小微企業,給予不超過基準利率50%的貸款貼息。將轉貸應急周轉資金費率由0.2‰降至0.1‰。
但對于企業能否延期償還銀行貸款,銀保監會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并未作出明確規定,現目前對于中小企業償還金融借款期限的問題,主要還是落腳在貸款銀行是否出具相應的優惠措施,決定自主權仍在銀行方面。因此,如目前仍未有確切的優惠措施,我們建議還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還款。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就建設工程領域而言,疫情發生后,多地政府先后采取措施限制人流流動、推遲企業開復工時間,客觀上很可能導致工程項目發生工期延誤,對承包人和發包人都帶來損失。
1.工期延誤
其中,工期延誤是此次疫情可能給承包人造成的最直接影響。基于相關法律規定,承包人可以對因本次疫情不可抗力期間導致的工期延誤主張免除違約責任。
但如果工期延誤系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引起而不是因本次疫情所致,或者承包人已經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并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本次不可抗力的,不能當然免除承包人的工期違約責任。
2.承包人的其他損失
受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及政府相關措施影響,承包人可能遭受在建工程本身因停工或延遲開工受到的已施工工序的損壞等損失;現場材料損失;自有或租賃機械設備損失;現場工人工資及可能受到人人身損害損失;工程照管、清理、修復費用損失;工期延誤及可能承擔的工期違約責任損失;疫情期間人工工資上漲、額外增加衛生防疫費用、項目所在地出現工人集體患病或隔離觀察而支付醫療費用;承包人因工期延長導致的材料差價損失、設備租賃期延長造成的損失;因疫情導致建筑材料運輸受限增加運輸成本損失;復工后發包人要求趕工而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損失;工程損害導致的第三方人員及財產損失等。
上述損失中,有一部分在不可抗力的情形下是可以向發包人進行索賠的。因此,承包人應當對期間發生的相關損失及時梳理、統計和確認,為與發包人的協商或索賠做好準備。
3.承包人索賠的時效性
承包人發生損失后向發包人得到索賠的可能是具有時效性的,如果未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索賠,那么,很有可能最后承包人就喪失了索賠的權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9.1條中對承包人的索賠作出了明確約定:
承包人應在知道或應當知道索賠事件發生后28天內,向監理人遞交索賠意向通知書,并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內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長工期的權利;
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天內,向監理人正式遞交索賠報告;索賠報告應詳細說明索賠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索賠事件具有持續影響的,承包人應按合理時間間隔繼續遞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持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列出累計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工期延長天數;
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28天內,承包人應向監理人遞交最終索賠報告,說明最終要求索賠的追加付款金額和(或)延長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鑒于上述規定,兩個“28天”是承包人索賠的黃金周期,承包人務必在基于本次新冠疫情這一索賠事由對在建項目發生直接影響后,及時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間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主張工期及費用索賠,否則可能徹底喪失索賠權利。
4.承包人的減損義務
因不可抗力規定了合同當事人雙方應當負有的減損義務,索賠方應當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現有損失的擴大,否則,賠償方在擴大的損失范圍內不再承擔責任。
因此,承包人在受到新冠疫情影響后,在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索賠的同時,還應當負有立即將不可抗力情形及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相關情況向發包人進行通知的義務,承包人應當保管好施工場地及現場材料設備降低損失、采取有效的疫情防控措施減少人身損害、與材料供應商協商延遲或調整材料供應計劃等方式,有效減少工程損失。
第三部分 違反應急處置的刑事風險
企業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其中,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嚴重違反應急處置規定的,可能涉嫌以下幾種主要的刑事風險:【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罪名】【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涉嫌虛假廣告罪】【涉嫌非法經營罪】【涉嫌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涉嫌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失職罪或者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員濫用職權罪】
第四部分 疫情期間的時效影響
本次疫情不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屬于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具體而言,可能構成不可抗力或者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應當結合具體情形分析。
就訴訟時效而言,我們建議企業單位盡可能以各種方式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即使不便提起訴訟,也應向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并保留證據,以避免失權的可能性發生。如確實處境行使請求權有困難的,應注意搜集和保存 “請求權行使障礙”的相關證據。
而針對于疫情期間的除斥期間的影響,常見的存在除斥期間的民事權利包括合同撤銷權、代理追認權、合同解除權、債權人撤銷權和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等。除斥期間屬于不變期間,不存在上述情形。因此,在疫情期間,更要著重梳理近期內涉及企業的除斥期間,擬定行使權利的時間表和預案。
是否能夠以本次疫情作為不可抗力順延訴訟時效期限的理由,需持謹慎判斷。能夠在期限內完成的,盡量完成。確實不能完成,我們建議做到盡量收集本次疫情阻礙行使訴訟權利的相關證據,即便最終不構成不可抗力,也應力爭成為耽誤期限的正當理由。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及時向法院申請順延期限。
第五部分 疫情期間的企業防控建議
(一) 復工準備
企業應當關注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關于疫情防控、復工的相關通知和政策,遵守當地政府對企業生產經營的要求,以官方公布的復工信息為準組織開工。準備開工、復工的企業應當根據各地區街道辦事處的要求,做好報備工作,完善和確保復工后的防疫管控方案,涉及人、財、物的保障及工作措施,提前做好消毒液、口罩、體溫測量儀、分餐等物資(實物和發票)的準備工作,建立員工名冊及員工活動及交通軌跡、健康狀況的臺賬。
在開復工前,企業應當積極做好與合同當事方的交流溝通工作,確保此次疫情中的生產經營安排相互知曉,雙方及早協商確定疫情期間下一步履行事項的支持措施和方案,為開工后盡早進入生產提供充足的準備。
(二) 搜集和報告疫情狀況
按照主管機關、鄉鎮和街道要求,企業各部門和員工應及時填報疫情防控信息,由專人按時搜集和報告疫情信息。
要求回來開工復崗的員工如實披露停工休假期間的重要信息,主要包括員工外出軌跡情況、參加聚會聚餐情況、家庭成員和自己身體狀況等,對有疫區接觸史及有新冠肺炎病感染疑似癥狀的員工,嚴格落實醫學觀察或居家自我隔離14天規定或要求就診,未解除醫學觀察或康復前不得安排復工。發現新型冠狀肺炎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企業應當于24小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附件:《重慶市新冠病毒肺炎醫療救治定點醫院》
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網站http://wsjkw.cq.gov.cn/
值班電話為 023-67706707。
(三) 內部管理
企業應當作好日常的員工安全防護管理,按照政策的要求安排員工的生產經營活動,倡導員工正確的進行自我防護,督促員工勤洗手、戴口罩、避免待在人員密集的場所。對于非一線的后臺管理的員工,建議企業可以采取自我隔離、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的方式復工;對于一線操作的必須現場復工的人員,企業應做好各項防護、消毒用品的準備,配套相應的防護、消毒、檢查等制度的培訓與監督。
企業應做好防疫設備供應準備的同時,加強和保障疫情防控知識和法律解讀的宣傳工作,可以通過員工手冊、微信公眾號、郵件、辦公系統等,對員工個人防護及疫情期間特殊的規章制度等進行宣傳培訓,并保留員工線上回復確認的憑證。
此次疫情期間的工作安排如休假制度、薪資待遇,企業應及時向員工進行說明,需要調整勞動報酬、輪崗輪休或是變更用工模式的,需要提前和員工達成一致協商和溝通。員工返崗后因薪酬待遇、休息休假、產能調整等事由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企業應提前成立以工會代表為主要成員的溝通小組,為員工做好答疑、安撫工作。
如企業存在確診患者、病院攜帶者和疑似病人,企業不得歧視和違法解除用人關系?;疾T工在治療期間,不得安排其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發現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的企業,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控機構或者醫療機構進行報告。
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
公司治理風控服務中心
編寫整理:孫遠強、孫源
二〇二〇年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