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金融監管立法進行時:天津、四川等地出臺地方金融監管條例

地方金融監管生態正迎來許多變化。
2018年以來,不僅明確了地方金融監管業態,即“7+4”類機構,而且加掛了金融監管局牌子,突出監管職能。
2019年以來,已有四川、天津等地出臺了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近日,天津市金融監管局官網透露,《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自2015年底啟動立法工作,歷經近四年的廣泛調研、科學論證和修改完善,于2019年5月30日經天津市第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為何要對地方金融監管立法?2018年9月21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首次聽取省政府作金融方面工作報告,江蘇省人大財經委預算處處長陳桂華:“從我國當前金融監管體制來看,金融監管主要是中央事權。在此前提下,按照中央統一規則,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地方金融監管就客觀存在職責不明確、機制不健全、監管力量不到位的問題。地方金融監管職能和監管對象還缺乏上位法和統一的制度安排,這可能導致監管職能分散、監管邊界不清和多頭監管等問題,容易引發監管缺位。”
審議報告時,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委員的意見較為集中在加強地方金融監管的法制建設上,建議盡快出臺江蘇省的金融監管條例,明確地方金融監管規則,明確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地方政府及部門職責,明確相關部門監管權限和手段。
明確“7+4”地方金融組織
天津市金融監管局官網并未公布《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全文,不過,天津市租賃行業協會官方公號披露了全文。
《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二條顯示,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國家授權本市監督管理的開展金融業務活動的組織。國家對地方金融監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第第二十八條顯示,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本市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民間借貸、新型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等的引導和規范,統籌加強對權益類交易場所的監管。
早在2017年11月,廣州市金融工作局局長邱億通曾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專訪時,便透露了上述“7+4”類機構,不過,網貸平臺監管尚待明確。
而《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三條便明確了地方金融組織的具體范圍:本條例所稱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國家授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從事權益類或者大宗商品類交易的交易場所(以下統稱交易場所)等。
現場檢查、罰款取締“雙管齊下”
值得一提的是,天津、四川金融監督管理條例均提到,可以對地方金融組織進行現場檢查,還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
如《天津市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三章第二十四條:

如《四川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第四章第三十二條:

天津市金融監管局表示,《條例》明確了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的行為,通過責令限期改正、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經營許可證等措施加大處罰力度。根據具體情形,可以同時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給予警告、罰款的處罰。
“現場檢查和罰款取締等,之前也有,比如對小貸公司,不過此次擴展到了‘7+4’地方金融組織。”中部某地金融辦負責人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出爐
其實,早在2018年以前,山東、河北等地便已出臺了地方金融條例。
具體來說,2016年3月30日,《山東省地方金融條例》經山東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條例》經河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不過,多位業內人士表示,2018年以來,地方金融監管生態發生很大變化,業務范圍和監管對象都出現變化了,相對來說,天津、四川金融監督管理條例更加適應現實需要。
2018年9月,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曾報道,關于地方金融監管立法,浙江制定了征求意見稿,江蘇將此列入省人大五年立法規劃,貴州也在調研階段。
2018年9月3日,浙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發布公告,公開征求《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征求意見稿)》的意見,征集意見時間為9月3日至10月8日。最新消息顯示,《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已經出爐。
2018年11月29日,浙江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關于《浙江省地方金融條例(草案)》的說明,草案共六章五十七條,涉及地方金融組織的界定、省市縣三級政府職責、地方金融組織的活動規范、民間融資管理、互聯網金融管理、金融風險處置、金融產業促進措施等內容。
來源: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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