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并購公會并購交易師管理辦法
中國并購公會并購交易師管理辦法
(試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并購公會并購交易師(以下簡稱“并購交易師”)管理,根據《中國并購公會章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并購公會(以下簡稱“并購公會”)是并購交易師的考試(考核)、認證、管理機構。
第三條 并購交易師實行認證管理。通過并購交易師全國統一考試取得并購交易師資格者,須經過認證方能以并購交易師名義執業。
第四條 并購交易師執業過程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
第五條 并購交易師的認證、執業、繼續教育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資格
第六條 并購交易師的資格通過考核或考試兩種方式取得。
為適應并購行業發展現狀,自2015年開始以考試為獲取并購交易師資格的方式之前,并購交易師資格的取得采取考核方式。2015年將開始采取全國統一考試方式獲取并購交易師資格。
第七條 中國并購公會中國并購交易師考試及認證委員會(以下簡稱“考試及認證委員會”)負責考核,考試與認證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八條 并購交易師的具體考核辦法由考試及認證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九條 并購交易師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并購交易師全國統一考試原則上每年舉辦一次,并可根據市場需求增加考試次數。具體考試辦法由并購公會另行制定,由考試及認證委員會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條 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者具有會計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專業人士,可以申請參加并購交易師全國統一考試;已取得注冊會計師、評估師、稅務師、律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士以及具有保薦人資格的人士,可以免于與其專業領域相關科目的考試。涉及報考與免試的具體事項由考試及認證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參加并購交易師全國統一考試成績合格者,并購公會將在其官方網站統一公布。
第三章 認證
第十二條 考試成績合格者應向考試及認證委員會申請認證,通過認證后可以并購交易師名義執業??荚嚦煽冇行?年,5年內不申請認證的將自行失效。
第十三條 申請人申請認證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二) 《并購交易師認證申請表》(附表1),并一式兩份;
(三) 考試成績單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四) 與免試科目相關的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一份。
第十四條 考試及認證委員會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以每半年作為一個審核周期進行集中審核。
第十五條 考試及認證委員會應當自做出準予認證決定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準予認證的決定報送并購公會,并將準予認證的人員名單在并購公會官網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條 考試及認證委員會做出準予通過認證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認證申請人頒發由并購公會簽章的《并購交易師證書》。
第十七條 考試及認證委員會做出不予認證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認證申請人。書面通知中應當說明不予認證的理由。
第十八條 認證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證:
(一)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認證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 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認證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 受吊銷職業資格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認證之日止不滿5年的;
(五) 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而被撤銷認證,自撤銷認證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認證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 年齡超過70周歲的。
第十九條 并購公會對考試及認證委員會的認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發現認證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要求向考試及認證委員會做出撤銷的決定。
第二十條 并購交易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考試及認證委員會直接予以撤銷,并收回《并購交易師證書》:
(一) 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 受到刑事處罰的;
(三) 連續2年未完成后續教育培訓及年檢的;
(四) 以欺騙、賄賂、考試舞弊以及其他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資格證書的;
(五) 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至申請認證之日止不滿2年的;
(六) 以及考試及認證委員會認為不再適合成為認證并購交易師的情形。
第二十一 條考試及認證委員會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認證的,或者對不具備申請資格或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認證的,由并購公會直接撤銷,并收回《并購交易師證書》。
第二十二 條被撤銷認證的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認證,但必須為已經通過并購交易師全國統一考試,并且沒有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所列情形的人士。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并購交易師享有以下權利:
(一) 使用并購交易師名稱;
(二) 獲得加入并購公會成為會員的資格;
(三) 保管和使用本人的認證證書;
(四) 要求并購公會維護其執業合法權益;
(五) 通過并購公會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意見和建議;
(六) 參加并購公會舉辦的學習和專業培訓(或參加繼續教育);
(七) 參加并購公會組織的有關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八) 優先獲得并購公會的資料、書刊及行業網絡信息資源;
(九) 對并購公會給予的自律懲戒有陳述權和申訴權;
(十) 按《中國并購公會章程》退會或本管理辦法取消認證。
第二十四條并購交易師的義務:
(一) 遵守并購公會章程;
(二) 遵守法律、法規、行業管理規定,恪守職業道德規范;
(三) 執行行業行為準則和執業規范、標準;
(四) 接受并購公會監督和管理;
(五) 維護會員團結、行業職業信譽和并購公會的聲譽,保守在執業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他人的商業秘密、技術保密;
(六) 不斷更新執業所需專業知識,努力提高業務技能和執業水平;
(七) 接受后續教育培訓;
(八) 按規定交納認證費和年審費,公會會員免交年審費,非公會會員每人每年100元;
(九) 協助認證管理機構完成相關工作。
第五章 并購交易師的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并購公會是經國務院批準、由民政部批復成立的行業一級協會,是并購交易師的專業管理機構。
第二十六條 并購公會授權考試及認證委員會負責組織并購交易師考核/考試、認證、管理等相關工作。
并購公會負責對并購交易師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負責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幫助會員提高專業技能和職業道德素養,提升行業的社會公信力。
并購公會對考試及認證委員會進行監督、指導。
第二十七條 并購公會依法擬訂并購交易師執業準則、規則。
第二十八條 并購公會應當支持并購交易師依法執行業務,維護其合法權益,向有關方面反映其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九條 并購公會應當對并購交易師的任職資格和執業情況進行年度檢查。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并購公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9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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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購交易師考試及認證委員會秘書處
聯系人:孫女士
電 話:010-65989891
手 機:13651117566
郵 件:wx@asianbusinessschool.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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