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部門: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退出 規范股東減持行為
國家發改委7月16日消息,近日,國家發改委等十三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方案》明確,依法支持上市公司通過并購重組實現退出;依法支持重整上市公司通過重大資產交易安排、股份發行等方式開展融資,規范上市公司股東減持行為。完善上市公司退市監管制度,暢通市場主體的上市和退市渠道。
《方案》明確,逐步建立起與現代化經濟體系相適應,覆蓋企業等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自然人等各類市場主體的便利、高效、有序的退出制度,市場主體退出渠道進一步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成本明顯下降,無效低效市場主體加快退出,為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提供有力支撐。
《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制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制度。
《方案》提出,完善金融機構市場化退出的程序和路徑。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明確對問題金融機構退出過程中接管、重組、撤銷、破產處置程序和機制,探索建立金融機構主體依法自主退出機制和多層次退出路徑。及時有效發揮存款保險制度和相關行業保障基金的作用。并完善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業務的概括轉移制度。依托存款保險制度和保險保障基金、證券投資者保障基金、信托業保障基金等相關行業保障基金,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強制退出時的儲蓄存款合同、保險合同、證券業務合同、資產管理業務合同、信托財產和信托事務等各類合同和業務的轉移接續。并建立金融機構風險預警及處置機制。
在國有企業退出機制方面,《方案》明確,完善推動國有“僵尸企業”破產退出。對符合破產等退出條件的國有企業,各相關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其退出,防止形成“僵尸企業”。不得通過違規提供政府補貼、貸款等方式維系“僵尸企業”生存,有效解決國有“僵尸企業”不愿退出的問題。國有企業退出時,金融機構等債權人不得要求政府承擔超出出資額之外的債務清償責任。針對全民所有制企業、廠辦集體企業存在的出資人已注銷、工商登記出資人與實際控制人不符、賬務賬冊資料嚴重缺失等問題,明確市場退出相關規定,加快推動符合條件企業退出市場,必要時通過強制清算等方式實行強制退出。對競爭性領域,審慎使用強制退出方式,主要通過激勵性措施引導實現特定領域退出;因公共利益確需強制退出的,應依法建立補償機制,保障退出市場主體和其利益相關方的合法權益。對壟斷性行業和其他實行許可管理的行業,應在行業監管規則中明確經營者退出標準,并定期開展審查,經營者達到退出標準的,應依法退出特定生產或業務領域;行業監管規則中應同時明確因公共利益需退出的事由、程序和補償標準,作為經營者準入條件,當事由出現時,應按法定程序退出并按標準進行補償。
國家發改委新聞發言人孟瑋在7月16日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中表示,市場主體退出是市場機制優勝劣汰的必然結果。當前,在我國市場退出實踐的過程中,我們面臨的突出問題主要是主體退出的渠道不通暢、激勵約束的機制不健全、配套的措施不完善、退出的成本比較高。因為這樣幾個原因,使得退出的主體比例是明顯偏低的,從而影響了市場機制作用的發揮,也不利于實現資源的有效配置。《方案》明確了我國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提出了完善各類退出方式的制度建設任務以及相關的權益保障機制和配套政策,對于促進市場主體優勝劣汰、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和建設現代化市場經濟體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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