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類7款產品—太平洋保險攜手中非商會保駕“一帶一路”

“絲綢之路經濟帶和21世紀海上絲綢之路”(簡稱“一帶一路”)戰略是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首倡的重大戰略構想,是黨中央就我國新時期的國際戰略和對外開放政策做出的重大部署?!耙粠б宦贰睉鹇缘奶岢?,體現了十八大以來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的執政理念,向世界展示了一個崛起中東方大國的全球氣派。“一帶一路”貫穿歐亞非大陸,涵蓋了東亞、南亞、西亞、中亞、北非和歐洲的60多個國家,沿線總人口約44億,經濟總量約21萬億美元,分別約占全球的63%和29%。在中國處于承上啟下、繼往開來的關鍵時期,“一帶一路”戰略標志著我國地緣外交從“韜光養晦”到“有所作為”的重要轉變,推動對外開放進入了“引進來”和“走出去”齊頭并舉的嶄新階段。
保險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的天然優勢
保險業作為管理風險的特殊行業,自身特點決定了其服務“一帶一路”建設具有天然優勢。第一,保險業能夠全面服務五個“互聯互通”?!耙粠б宦贰焙献髦攸c是五個“互聯互通”,包括政策溝通、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民心相通。在這“五通”中,保險業作為市場化的風險管理與資金融通機制,對設施聯通、貿易暢通、資金融通和民心相通均可發揮重要的支撐作用。第二,保險業作為管理風險的特殊行業,能夠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個性化的風險保障服務。“一帶一路”中許多大型項目的風險狀況異常復雜,包括政治、經濟、社會、自然、法律等多個方面,對風險保障有迫切需求。保險業可以開發個性化保險產品,提供專業化風險咨詢增值服務,為“一帶一路”構建可靠保障。第三,保險資金具有長期性的特點,與“一帶一路”的重大項目天然匹配?!耙粠б宦贰表椖靠梢酝ㄟ^直接和間接投資方式,吸納保險業參與交通、能源和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可以說,“一帶一路”與保險的行業屬性高度契合,保險業參與“一帶一路”建設自帶天然優勢,能夠為“一帶一路”建設提供量身定制的有力支持。通過負債業務和資產業務兩條渠道,保險業擁有服務“一帶一路”的廣闊空間,能夠開辟大展身手的全方位舞臺。
太平洋壽險服務“一帶一路”戰略的初步探索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對于企業在境外所遇到的風險進行了詳細評估,憑借豐富的承保經驗開發了出國人員保險以及境外勞務人員綜合保險產品:
一、 出國人員保險(針對出國旅游、商務人群)
保險責任 |
E款 |
B款 |
D款 |
意外傷害身故、殘疾 |
35萬 |
40萬 |
40萬 |
突發急性病身故 |
35萬 |
40萬 |
40萬 |
意外及突發急性病醫療 |
30萬 |
30萬 |
40萬 |
緊急救援服務 |
60萬 |
60萬 |
100萬 |
天數 |
E款 |
B款 |
D款 |
1-10天 |
120元 |
170元 |
280元 |
11-20天 |
200元 |
240元 |
310元 |
21-30天 |
290元 |
350元 |
490元 |
31-60天 |
500元 |
590元 |
1080元 |
61-90天 |
680元 |
870元 |
1580元 |
91-180天 |
1300元 |
1680元 |
2390元 |
一年 |
2100元 |
2700元 |
3900元 |
?
產品優勢:
· 均符合歐洲申根國家的簽證要求,提供中英文保單
· 醫療保障?0免賠100%報銷,回國治療費用仍可報銷
· ?含突發急性病身故及醫療費用報銷責任
· ?國外無逗留天數的限制
· 理賠材料無需翻譯,理賠快捷
· ?含境外救援責任,救援公司可以先行墊付住院醫療費用
二、?境外勞務綜合保險(針對外派勞務人員)
· ?保險范圍:全球所有國家和地區(投保時已處于交戰地區除外);
· ?被保險人:各級管理人員、工程師(技術指導)、具體施工人員、技術工人等
· 保險期間:一年期或短期,可自行選擇
· 自組方案
序號 |
產品名稱 |
保障內容 |
1 |
意外身故、意外殘疾 |
針對意外事故造成的身故及傷殘進行賠付,根據項目要求保額可自行設定 |
2 |
突發急性病身故 |
針對突發急性病造成身故進行賠付,無健康觀察期要求,投保后即可生效 |
3 |
意外醫療、突發急性病醫療 |
境外醫療費用500元免賠80%報銷,境內醫療費用100元免賠100%報銷 |
4 |
境外救援責任 |
可提供人均100萬元以內的救援額度 |
產品優勢:
· ?突破國家地區類別限制
覆蓋全球,包含高危國家地區,全力支持海外業務拓展
· 突破風險類別限制
承擔恐怖、綁架、勒索等高風險責任
· ?突破職業類別限制
無職業工種的限定,可承保各種職業類別
· 高額的醫療費用保障
外派員工在境外的醫療費用能夠得到高額補償,為企業提供最實惠的
醫療保險服務
· ?全面的緊急救援服務
救援公司提供包括全程醫療轉運、醫療護送、轉運回國、醫藥費墊
付、后事處理等全面的全球救援服務
政策依據:
國務院常委會2008年5月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27號《對外承包工程管理條例》中明確指出:
第十八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應當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八條
對外承包工程的單位通過未依法取得許可或者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中介機構招用外派人員,或者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為外派人員購買境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者未按照規定存繳備用金的,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商務
主管部門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對外承包新的工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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