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友情提示:2019年稅務稽查,不僅要查公司的賬戶,更會重點稽查公司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主要負責人的個人賬戶!
一旦被稽查,補繳稅款是小事,還要繳納大量滯納金和稅務行政罰款,構成犯罪的,更要承擔刑事責任!
為依法懲治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犯罪活動,維護金融市場秩序,法釋〔2019〕1號就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做出了解釋。
兩部門發出重磅文件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8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9次會議、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劃重點!主要內容如下:
一、3種情形,構成“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
1.第一種是虛構支付結算情形
即使用受理終端或者網絡支付接口等方法,以虛構交易、虛開價格、交易退款等非法方式向指定付款方支付貨幣資金的;
2.第二種是公轉私、套取現金情形
即非法為他人提供單位銀行結算賬戶套現或者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轉個人賬戶服務的;
3.第三種是支票套現情形
俗稱“支票串現金”,即非法為他人提供支票套現服務。
除此之外,法規的第四項兜底項規定了其他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情形,以適應支付結算方式不斷變化的需要。
二、最低違法所得超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250萬,就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嚴重”
最低違法所得超25萬,或非法經營所得額超過1250萬,則構成非法經營行為“情節特別嚴重”。
三、單位犯罪的,對單位罰款,對責任人定罪!
單位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非法買賣外匯行為,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實施時間:2019年2月1日
在央行重磅發布的《關于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的通知》(銀發[2019]41號)政策中,非常明確:加強銀行賬戶資金管控,取消開戶許可證!2019年底前完全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確保全國分批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工作穩妥實施:


一、政策重點內容
1.2019年2月25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分批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2019年底前實現完全取消。
2.在取消企業銀行賬戶許可地區,辦理基本戶、臨時戶采用備案制。
3.按《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嚴查企業基本戶、臨時戶的開立、變更、撤銷,并加強企業銀行賬戶管理。
4.建立涉企信息共享機制和企業銀行賬戶違規聯合懲戒機制。
5.嚴厲查處企業多頭開戶,亂開賬戶,出租、出借、出售賬戶行為。
6.對企業銀行賬戶進行監測,存在異常的,將受到處理和懲罰。
7.基本戶只能開一個,匿名賬戶和假名賬戶將無容身之地!
8.企業銀行結算賬戶,自開立之日就能辦理收付款業務。
9.涉及可疑交易報告的賬戶,銀行將按照反洗錢有關規定采取措施,核實違規的,嚴肅處理。
10.企業每季度最少對賬一次
提醒各位:從2月開始,個人銀行賬戶轉賬管理將會更加嚴格了。尤其是那些還在用私人賬戶發工資的老板們,那些超過限額劃款的銀行賬戶,都要小心了!
二、還要提醒各位:個人5萬以上交易、20萬以上轉賬注意了,可能受大額可疑監控
2019年1月1日起,央行關于非銀支付機構開展大額交易報告的新規施行:

這個通知施行后意味著,個人賬戶的大額交易及流水異常將接受央行監控管理;這之中,不僅僅包括銀行賬戶收支情況、網絡銀行收支記錄,還將包括支付寶、微信支付等非銀支付機構的記錄。今后,我們個人使用支付寶或者微信購物消費達到5萬塊錢以上、轉賬金額達到20萬以上,就有可能被列入大額可疑交易進行監控。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以下3種情況將列為重點對象:
①公對公單筆轉賬支付或者累計200萬元以上;
②私對私或者私對公,單筆轉賬支付或者當日累計交易20萬元以上;
③不管誰對誰,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交易。
這一條主要針對的是企業,所以會計工作人員一定要注意!最后,提醒各位老板、會計,一定要小心轉賬問題,千萬不要存在僥幸心理,現在稅局和銀行信息同步,違規很容易被發現……想要節稅應采取合法合規途徑,而不是走私賬逃稅漏稅,可以給大家一個案例參考。
1案例一
北京市通州區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向北京創四方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通州國稅稽查局對公司實際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李元兵在工商銀行和興業銀行開立的個人賬戶進行檢查,發現以上兩個賬戶均是用于收取客戶匯入的購貨款。
處罰決定:
對公司少繳增值稅377,286.46元、企業所得稅101,515.75元分別處以0.5倍的罰款,金額合計239,401.11元。本來想“避稅”,結果被追回稅款不說,還倒貼了23.9萬罰款,更重要的是影響以后的企業信用等級,得不償失!
案例啟示:
今年國稅金稅三期啟用以來,好多沒有發生真實業務,而是從朋友公司或者直接從市面上買回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用于抵扣銷項稅額的都紛紛被國稅的金三稅務系統排查出來了,從而要求企業做進項轉出。由此要補交稅款幾十萬,甚至上百萬的企業為數不少。
有些地方參考行業利潤率來定企業稅負,把稅負標準化,凡是不達標的一般納稅人,請明年補稅,而且是按指定金額補稅,不補?嚴查!
每月你網上報送的數據成為稅務評估、稽查案源的來源,千萬不要存在僥幸心理!只要金三檢測出動態數據比對不對,稅負率偏低,系統會自動預警。
再次提醒: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企業節稅應采取合法合規途徑,杜絕稅負預警和稅務稽查!
2案例二
老板與控制公司資金頻繁交易被稅務調查
2017年6月,眉山市某商業銀行依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向眉山市人民銀行反洗錢中心提交了一份有關黃某的重點可疑交易報告。眉山市人民銀行立即通過情報交換平臺向眉山市地稅局傳遞了這份報告。
黃某在眉山市某商業銀行開設的個人結算賬戶,在2015年5月1日至2017年5月1日期間共發生交易1904筆,累計金額高達12.28億元。這些交易主要通過網銀渠道完成,具有明顯的異常特征。(這個老板2年操作1904筆,金額這么高,這個企業出納也夠累的)
其賬戶大額資金交易頻繁,大大超出了個人結算賬戶的正常使用范疇。其賬戶不設置資金限額,不控制資金風險,不合常規。
黃某本人身份復雜,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個人賬戶與其控制的公司賬戶間頻繁交易,且資金通常是快進快出,過渡性特征明顯。(其實現實中大多數企業老板私戶都是這么操作的)
最終,稅務查出來黃某2015年從其控股的眉山市公司取得股息、紅利所得2億元,未繳納個人所得稅4000萬元。
案例啟示:
1. 個人賬戶大額和可疑交易銀行稅務將共享信息!
國家明確要求各部門發現異常,互相分享信息。之前稅務掌握私人賬戶資金變動是非常困難的,現在變得越來越容易!
2. 法人和公司賬戶頻繁資金往來風險大!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雖然有權查詢個人和企業銀行賬戶,但是程序和掌握的信息有限,執法力度往往打折扣。但從2018年開始,各地金融機構與稅務、反洗錢機構合作勢必加大,老板私人賬戶與公司對公戶之間頻繁的資金交易都將面臨監控。
3. 虛開發票路子徹底堵死!
為什么還和虛開發票有關系呢?因為目前主流的虛開發票的方式往往是高開發票扣除手續費后流回公司老板私人賬戶。以后這些異常的資金交易被監管之后,虛開發票的資金流水落石出!虛開發票走到盡頭!
4. 公司偷稅必然遭嚴查!
公司偷稅的一貫伎倆往往也是公司收入頻繁流入老板個人賬戶!稅務和銀行沒有深度合作之前,似乎稅務的稽查手段有限。但是現在可能在稅務局拿到銀行的數據就已經大體發現企業偷稅的鏈條了!
1. 虛開發票將清算
稅務已經打造了最新稅收分類編碼和納稅人識別號的大數據監控機制,今年可能將有更多企業因為歷史欠賬虛開發票被識別出來!
2. 高收入個稅將面臨嚴格管控
2019年新個稅法正式實施,中國將參與涉稅信息交換,高工資、多渠道、多類型收入的將面臨嚴查!
3. 股權轉讓稅務政策面臨變數
之前中國各地熱火朝天的合伙基金的避稅政策可能要清理,甚至要改正。因為目前其實股權轉讓這一塊個稅已經明確了,有些地方執行出現了偏差,必須清理和改正!
4. 新業態征稅將有大進展
中國沒有業態不在稅務監管范圍之外!目前稅務監管沒有法外之地!
中國人民銀行在2007年3月1日施行了《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其中明確指出了監管的范圍,“本辦法所稱人民幣支付交易,是指單位、個人在社會經濟活動中通過票據、銀行卡、匯兌、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網上支付和現金等方式進行的以人民幣計價的貨幣給付及其資金清算的交易。”
并且要求金融機構的營業機構設立專門的反洗錢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專人負責對大額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進行記錄、分析和報告。
1. 對于大額支付交易的規定
(1)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單位)之間金額100萬元以上的單筆轉賬支付;
(2)金額20萬元以上的單筆現金收付,包括現金繳存、現金支取和現金匯款、現金匯票、現金本票解付;
(3)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之間以及個人銀行結算賬戶與單位銀行結算賬戶之間金額20萬元以上的款項劃轉。
如果發生了大額交易,金融機構要執行以下操作:
大額轉賬支付由金融機構通過相關系統與支付交易監測系統連接報告。并在交易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大額現金收付由金融機構通過其業務處理系統或書面方式報告。并在于業務發生日起的第2個工作日報送人民銀行當地分支行,并由其轉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
2. 對于可疑交易的管理辦法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3)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4)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5)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6)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7)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5)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上面中所說的的“短期”,指10個營業日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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