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賬戶收公款在企業日常經營中非常常見,大家都知道不對、有風險,但是出于方便或者其他一些理由,還是屢禁不止,甚至日益普遍。
但是私戶公用的潛在危害是巨大的,對公司而言將面對稅務稽查的風險,對股東個人而言則有責任連帶的風險。
下面我們從一則案例來分析一下股東面臨的究竟是怎樣一種風險,以及有什么規避的措施。
陳金交訴佳億(漳州)紙業有限公司等
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案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6)閩民終983號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
福建易達公司注冊資本528萬元,其中陳金交出資489.6萬元,陳金朝出資38.4萬元。2012年12月31日,福建易達公司年檢報告書中顯示其經營情況年末資產總額565.05萬元。
2011年9月,福建易達公司向佳億公司承建鋼結構廠房。股東陳金朝與朱恒龍簽訂協議,由朱恒龍負責佳億公司廠房的全部施工事項。之后,該工程交由朱恒龍負責并于2012年5月完工交付使用。2012年2月15日、2012年3月5日陳金交個人賬戶直接收取佳億公司支付福建易達公司的50萬元、40萬元。陳金交于上述日期分別出具收條各一張交由佳億公司收執。
佳億公司在使用過程中發現廠房漏水,福建易達公司進行多次維修仍存在問題。2012年10月9日的維修中,朱恒龍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引起火災造成廠房及廠內大部分物品被燒毀。
佳億公司向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漳民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判令福建易達公司賠償佳億公司經濟損失6283921元。后在執行中發現福建易達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
本案爭議焦點是:陳金交作為福建易達公司股東是否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已知公司股東陳金交具有個人賬戶收取公款的行為,以及2014年公司財產銳減的事實,最終導致易達公司無可供執行的財產、債權人利益受損的結果,我們能否就此認為公司股東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呢?
一種觀點認為,股東個人賬戶收付公司款項是現行經濟形勢下公司經營過程中的常態,很多公司初創起步階段制度體系不完善,或者為了規避納稅義務,導致了在實踐中股東私人賬戶收取公款的現象頻發,甚至一度成為中小企業經營過程中的“常態”。
但就此以法律具有滯后性、法不責眾為理由,免去股東責任,有鼓勵股東違法行為、進一步破壞現代公司治理秩序的惡劣影響,司法不應該鼓勵。
筆者認為,鑒于私人賬戶收公款的行為有普遍化傾向,既不能一棒子打死,也不能完全縱容,必須結合具體案情對股東行為的性質,和與債權人利益受損的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進一步認定。
我們來看一下一、二審法院是如何認定的。
一審法院認為:
法人人格獨立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人格否認是公司制度的例外。本案主要審查的是陳金交、陳金朝作為福建易達公司股東的行為是否已使福建易達公司喪失了獨立的法人人格。
關于舉證責任分配
福建易達公司不是一人公司,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陳金交、陳金朝與福建易達公司財務人格混同的舉證責任原則上應當由公司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但公司債權人能夠提供初步證據證明股東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因公司經營情況的證據由公司及股東掌握而無法進一步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一審法院確定股東與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舉證責任由公司股東承擔。
在一人公司的情況下,應當由股東證明自己與公司之間不存在財產混同。
而在非一人公司的情況下,只要公司債權人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具有人格混同的可能,剩余的舉證責任還是由公司股東承擔。
關于個人與公司財產是否混同
本案佳億公司已初步舉證證明2012年12月31日福建易達公司年末資產總額565.05萬元、但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執行業已生效的(2013)漳民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書發現福建易達公司沒有財產可供執行、陳金交個人賬戶直接收取福建易達公司的工程款,故陳金交、陳金朝作為公司股東應對公司資產如何合理損耗以及其個人收取公司款項作出合理舉證及說明。
陳金交提供的福建易達公司2013年及2014年1月-3月的記賬憑證顯示其大部分記賬憑證不是正式發票而是收款收據,特別是2014年的記賬憑證全部是收款收據,其在經營過程中存在財務制度不完善、記賬憑證不規范情形,記賬憑證及審計報告也無法顯示其公司資產從2012年年末起是如何合理損耗。
且陳金交也未能就其個人賬戶收取公司款項后是否將款項占為己有及如何區分其公司財務與個人財產作出合理說明,其后果導致相應的資產從公司轉移給股東時股東并未向公司交付等值的資產或權益,即存在股東抽逃出資。
陳金交抗辯其資產在經營過程中因聘請員工及場地租金增長導致虧損,但是其提供的審計報告與記賬憑證未能有效充分證實其資產的合理損耗,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綜上,因陳金交未能舉證證明其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不存在混同、福建易達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其公司資產流向及如何合理損耗,其股東行為已使福建易達公司喪失獨立法人人格。佳億公司主張陳金交、陳金朝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要求公司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訴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陳金交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
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主要包括兩類:一是利用公司法人格規避合同或法律義務的行為,二是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為。
本案中,佳億公司舉證證明易達公司與其法定代表人陳金交存在財務混同的情形,從而導致易達公司人格形骸化,喪失獨立人格。
佳億公司提供了2012年1月10日、2012年1月20日該公司將鋼結構工程款匯至易達公司法定代表人陳金交個人賬戶的匯款憑證和陳金交個人出具的《收條》為證。陳金交確認上述兩筆款項是易達公司的工程款,但其未對該筆工程款為何匯入其個人賬戶作出合理解釋,也未對該筆款項的去向作出說明。
上述事實足以讓人對福建易達公司與陳金交財產是否相互獨立產生合理懷疑。此種情況下,陳金交作為福建易達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東,完全有可能也有義務對福建易達公司是獨立法人、擁有獨立財產,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承擔舉證責任。
但從陳金交一審提供的證據材料看,福建易達公司的財務賬冊資料不僅缺失嚴重,而且存在記賬憑證不規范的情形,并且,這些記賬憑證也不能體現陳金交收取的工程款是否有進入公司賬戶并用于公司的經營開支,根本無法證明福建易達公司的財產獨立于陳金交個人財產,福建易達公司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事實。
與此同時,對于2014年福建易達公司資產銳減的事實,陳金交目前所能提供的記賬憑證全部都是收款收據,未附相關款項支出憑證,僅憑上述收款收據也無法證明福建易達公司的資產是如何合理損耗的。
鑒于福建易達公司存在財務賬簿缺失、財務管理混亂、公司資產流向不明等情況,并造成佳億公司對福建易達公司債權至今無法得到清償,本院認為,佳億公司主張陳金交、陳金朝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理由成立。
一審判令陳金交、陳金朝對福建易達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于法有據,本院予以維持。
實務總結建議
1、建立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避免私人賬戶收取公司款項。
無論是不是一人有限公司,無論是公司的創始股東還是主要負責人,都不能把公司財產當做自己的囊中物。
2、建立完善的公司監督制度。
內部監督:哪怕只處在公司初創階段,也要設立監事或者監事會;
外部監督:聘請法律顧問、財務顧問或者專門的法財稅律師,對公司風險進行監控和評估,防患于未然。
3、盡量對公司財產和個人財產并未混同進行舉證與合理說明。
如果不得不用私人賬戶收公款,或者已經長期存在個人賬戶收取公款的行為,為了規避潛在的風險和責任,一定要及時將相應款項交給公司,專款專用。
要能夠對款項的來去進行合理的說明,并提出客觀的證據,比如證明股東名下賬戶實質為公司財務人員控制,專門用于公司經營。
4、一旦涉訴,務必及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
相關法條:
《公司法》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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