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商會法律顧問單位北京市尚公律所案例分析

為了給會員提供更加專業化的法律服務,商會特設《法律服務》欄目,每周將甄選法律經典案例,為您提供參考與指導。本期法律經典案例分析內容由北京莆田企業商會常年法律顧問單位——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的周帆律師和顧慧敏律師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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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公布了《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可以按照自訴程序予以追訴,豐富了打擊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犯罪的法律手段,進一步增強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強制性。這就提醒了當事人,如果你是申請執行人,對方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情節嚴重的,你可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追究被執行人刑事責任;?如果你是被執行人,有執行能力的盡快執行,避免受到刑事處罰。
【案情】
張某與李某等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經福建省將樂縣人民法院作出xxx號民事調解書,確認李某等人向張某償還借款160萬元及利息。調解書生效后,因李某等人未履行還款義務,張某向將樂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立案執行。執行法院為執行生效調解書作出了執行裁定,查封李某名下車牌號為閩XXX號牌的轎車一輛,要求將該轎車交付執行法院。但李某仍使用該車輛,拒不交付法院執行。張某遂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公安機關向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2015年12月,張某向將樂縣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要求追究李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刑事責任。立案后,李某主動找張某和解,向張某償還欠款,取得了自訴人的諒解。在案件審理中,張某向將樂縣人民法院申請撤回自訴。將樂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準予撤訴。
【典型意義】
在案件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積極收集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相關證據,符合自訴條件的,通過自訴程序依法追究被執行人的刑事責任,將對被執行人產生一定的威懾,迫使被執行人主動協商案件執行的解決方案,在雙方已經達成和解、被執行人取得自訴人諒解、自訴人要求撤訴的情況下,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自訴人撤訴。
【法律評析】
我國《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構成本罪的一般理解要符合以下條件:
????1、對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包括應當履行的義務的全部或部分。
2、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行為。沒有能力執行的,不構成本罪。
????3、情節嚴重的行為。如: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案情】
2012年6月,北京某小額貸公司對王某等七人進行個人消費貸款,并由北京XX公司提供土地房產進行抵押擔保。七個借款人中有六人分別借貸300萬元,一人借貸200萬元,共計本金2000萬元,借期一年。抵押物為北京XX公司名下位于平谷開發區的工業用地約2萬多平方米及其地上建筑物1萬多平方米。借款到期后,王某等七人未還款,小額貸公司向豐臺法院起訴。
北京市尚公律師事務所接受小額貸公司委托后,組成專家團隊對本案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分析。本案有利的方面:第一,小額貸公司的經營具有合規性;第二,借款合同真實有效;第三,貸款利率、違約金符合法律規定。本案不利的方面:第一、經過本所律師的調查,發現抵押人北京XX公司的新老股東在股權轉讓過程中存在糾紛,內部明確約定在雙方糾紛解決前不能用公司資產對外抵押,即本案的抵押未獲得公司的內部決議手續;第二、抵押擔保的土地房產未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不發生抵押的效力。
為了避免小額貸公司勝訴后無財產可供執行,本所律師及時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先予查封了王某等七人的其他財產。最終,在本所律師的不懈努力下,小額貸公司的合法權益順利取得了法律的保障。
【法律評析】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擔保有五種方式: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
1、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是人的擔保,保證人要有實力,能承擔保證責任。
2、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是常用的擔保方式,但要注意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抵押要辦理登記手續才生效。
3、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常見的有股權質押,要辦理登記。
4、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5、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律師建議:一、加強對保證人、抵押物、質押物的盡職調查,必要時進行現場考察;二、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多種擔保方式,如保證、抵押、質押多種形式進行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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