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商會法律顧問單位北京當代律所案例分析:第三方擔保,如何認定擔保范圍及效力


現在經濟環境下,貿易與借貸普遍存在大量“擔保”,因此本人結合實際案例,陳述一下這方面的法律觀點,供大家參考。
【案情】
A公司2013年3月購買B公司價值450萬的酒店設備,因A公司經濟緊張與B公司協商分期付款方式,合同約定貨到付款100萬,余款2013年5月1日之前付清。應B公司要求,A公司請求C公司出具擔保函,內容要點為:C公司自愿作為A公司的欠款擔保人,如A公司無能力履行給付貨款的義務情況下,C公司自愿承擔保證責任。2013年7月B公司見A公司未能及時履行給付貨款責任,同時酒店因資金困難無法開業人去樓空,無奈起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給付貨款、違約金等法律責任,要求C公司連帶承擔訴訟請求中A公司所負責任。
法院受理案件后遇到如下問題:第一,A公司無法聯系公告送到,第二,C公司作為擔保人提出管轄異議,第三,A公司與B公司之間貨款給付數額及時間不清,第四,擔保范圍是否包含本金,違約金,利息及其他申請事項。五,這份擔保函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
經過近兩年的訴訟程序,最后法院判決A公司給付貨款責任及相應違約責任,認定C公司承擔的是一般保證責任。故此只有A公司在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才可以執行C公司,并且擔保范圍只有貨款本金未包括其他訴訟請求。
【爭議焦點】
C公司出具擔保函是一般擔保還是連帶擔保;C公司出具擔保函擔保的范圍。我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第 1 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顯然依據法律和相關規定,C公司出具擔保函即是一般擔保也屬于擔保貨款本金范圍。而一般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所以連帶保證責任才能更好的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評析】如何運用擔保條款更好的保障債權人利益
我們認為首先,要明確擔保的性質,對于債權人而言,應該要求保證條款寫明擔保性質為連帶保證責任,保障擔保人無理由推脫。其次,保證條款寫明擔保的責任范圍,如包括本金、利息、違約金等各個條款,保障債權人利益范圍最大化。第三,經常訴訟階段債務人“失蹤”無法對賬問題,擔保條款里面不煩寫明,債務人是否履行給付責任,擔保人負有舉證責任。如此有利于防止擔保人運用債務不清等理由拖延訴訟程序和增加案件審理難度。
這里我們在此延伸幾點,第一,房產、車輛抵押必須到房屋管理相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否則無效,大量債權人僅僅持有債務人房產證、車本,此抵押在法律上并沒有實際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同時小產權及違章建筑的房屋抵押無效。
第二,合同上只在擔保兩字后面簽字,其擔保責任在法律上有重大缺陷,特別是供貨合同,法院很難認定為誰擔保及擔保責任范圍。比如,保證人是擔保供貨方按時履行供貨合同及保證材料質量問題,或是擔保付款方按時給付貨款問題,存在巨大爭議。
第三,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很多情況下遇到股權抵押的情況,當然抵押也需要到工商部門辦理手續,然而公司股權價值,工商部門登記與現實往往差距加大,如何界定公司資產及收益,如何保障公司資產不被轉移等問題實際上非常難辦,甚至到執行階段股權抵押變成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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