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務】案例:民間借貸案件引發的法律問題與思考


一、案情梗概:
2013年8月10日,李某因資金周轉向朋友王某借款人民幣200萬元,雙方約定借款期限為兩個月,借款利率為月息3%(口頭約定,在借條上沒有體現),提供借款時先支付全部付息,借款到期歸還借款本金,并提供趙某作為本次借款的擔保人(趙某只在借條上面擔保人處簽字,未明確擔保的方式與擔保期間)。當日,在李某向王某打下借條后,王某隨即向李某指定的工商銀行賬戶一次性打款188萬元(扣除兩個月的借款利息12萬元)。兩個月的借款期限屆滿后,李某以意外情況發生為由,未能足額向王某償還借款,僅向王某償還了100萬元,剩余100萬元一個月內還清。又一個月屆期后,李某仍無力償還,后經王某多次催要未果,無奈之下,于2014年9月6日,王某將李某和擔保人趙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償還借款本金100萬元和截至實際還款之日的利息;同時請求法院判令被告趙某承擔連帶付款責任。
二、本案引申的幾個法律問題:
1、借款僅憑借條是否成立?王某向李某提供的借款金額如何認定?
2、趙某為李某與王某之間的借款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擔保的方式和擔保的期間是什么?
3、李某與王某之間約定的借款利息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
4、借條如何寫才算是完備的?
三、法律問題的評述與分析:
1、借款僅憑借條是否成立?王某向李某提供的借款金額如何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雖然被告李某向原告王某出具了借條,但民間借貸合同系實踐性合同,合同的生效,不僅要有合同雙方的合意,還要有交付錢款的事實。因此,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首先要看當事人之間的合意,即借據是否真實有效。在該前提下,還應審查履行情況。對于小額借款,出借人具有支付借款的能力,如果當事人主張現金交付,除了借條又沒有其他證據的,按照交易習慣,出借人提供借條的,一般可視為其完成了舉證責任,可以認定交付借款事實存在。而在本案中,王某主張的借款金額為200萬元,屬于大額借款,王某在訴訟中除應提供借條外,還應提供借款的履行憑證,即王某給李某的200萬元轉款憑單,僅憑借條并不能證明其交付錢款的事實。本案在訴訟過程中,又向銀行調取了當初的匯款憑單,但匯款金額僅為188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條之規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因此,本案中的借款本金應為188萬元,而非200萬元,扣除李某按期向王某償還的100萬元,李某還應向王某償還借款本金88萬元。
2、趙某為李某與王某之間的借款提供的擔保是否有效?擔保的方式和擔保的期間是什么?
本案中,趙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在借條擔保人處的簽字為自愿的,因此,趙某為李某與王某之間的借款提供的擔保是合法有效的。
那么,趙某提供擔保的方式為一般保證擔保還是連帶保證擔保呢?下面先了解一下什么是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在本案中,借條中并未約定趙某承擔的是什么樣的擔保責任,那么根據法律規定,趙某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但趙某保證的期間又是怎樣的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而在本案中,趙某僅在借條的擔保人處簽字,并未約定擔保的期間,根據上述法律規定,趙某為李某與王某之間的借款提供的擔保期間為六個月。本案的借款到期日為2013年10月10日,而王某請求法院判令趙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為2014年9月6日,可見遠遠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六個月的保證期間,如果王某未能提供在此期間要求趙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證據,即面臨免除趙某擔保責任的法律風險。在此科宇律師提醒債權人,一定要在六個月之內及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利,否則就可能因超期導致失權,失去了債權成立時設置保證人角色的初衷。
3、李某與王某之間約定的借款利息是否能夠得到法律的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本案中,雖然在李某向王某借款時,雙方口頭約定借款的利率為月息3%,但并未在借條中明確寫明,如果王某不能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那么根據法律規定,李某與王某之間的借款即屬于無息借款,雙方之間約定的月息3%的利息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退一步講,即便是有證據能證明李某向王某借款的利息約定,但根據法律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借款利率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法〈民〉發〔1991〕21號)(以下簡稱為《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精神,可以界定出民間借貸的合法利息范圍與高利率之間的分別,即當事人之間約定的利息在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以內,視為合法利息,應受法律的保護;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以上的利息,視為高利率,超出四倍限度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逗贤ā返诙僖皇粭l第二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這一規定是對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公民之間借款問題司法解釋在立法上的確認。
4、借條如何寫才算是完備的?
科宇律師建議在借條中體現如下13項要素,才算是一個基本完備的借條。
因******需要[2],現收到[3]***[4](身份證號:****************)[5]以現金/銀行轉賬[6]出借的人民幣¥ 元(大寫: 萬元整)[7],借款期限為**個月[8],月利率為 % [9],****年**月**日到期時本息一并還清。如到期未還清,每逾期一日,愿按未償還金額的 ‰ [10]計付逾期還款違約金。
立此為據。[11]
北京科宇律師事務所---張冰律師
聯系方式:18610094398 83687590(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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