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講堂】商會首期法律課堂開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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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判決生效后,和解還是立案執行?
--從張某訴李某借款糾紛申請強制執行案談起
提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9條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提示大家要注意的是,第219條規定的期限是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如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因此,判決生效后最好盡快申請強制執行;如果雙方同意和解的,和解內容一定要咨詢律師,避免出現生效的判決書不能強制執行的風險。
【案情】
申請執行人張某
被執行人李某
2002年3月,李某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向原告張某借款。張某向銀行借款12萬元后又借與李某使用,口頭約定借款期限為6個月。借款期限屆滿后,張某多次找李某追要借款,李某沒有償還,張某只好自己將銀行借款本金及利息還請。2003年初,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償還借款12萬元及其利息。法院受理后,經審理法院于2003年4月1日作出判決,內容為:被告李某所欠原告張某現金12萬元及其利息,于2003年4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判決雙方簽收后,被告李某陸續償還原告張某現金5萬余元。2004年3月,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就剩余款項的履行達成了一份和解協議,該協議約定內容為:被告李某所欠原告張某借款本金及其利息70000元,被告李某于2004年8月底前償還50%,2004年9月30日前全部付清。協議還約定,如果李某不能按時付清全部借款本息,原告張某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后被告李某沒有付款,原告張某于2004年11月15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被告李某承擔責任。
【爭議】
法院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在申請強制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變更了法院判決履行期限的,法院是否受理執行此案?
【評析】
張某申請執行李某已經超過法定期限,法院不應立案執行。
理由是:
(1)本案判決書確定的履行期限是2003年4月5日,雙方當事人都是公民,根《民事訴訟法》第219的規定,申請執行期限為一年,張某應當在2004年4月5日前申請執行:實際上張某于2004年11月15日才向法院申請執行,明顯超過法定的申請執行期限。
(2)張某與李某簽訂的還款協議書不是在法院立案強制執行后達成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1條的規定,只有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的協議,才能引起申請執行期限中止的法律后果。
(3)張某雖然在還款協議中聲明保留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但此種約定只是當事人之間的意思表示,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支持或者允許當事人的這種做法,就會使《民事訴訟法》第219條的規定失去立法意義。
因此,法院立案執行于法無據,法院不予立案執行,張某在和解協議中的債權成為自然債,可自行向李某索取,也可以李某不履行還款協議為由再一次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二:簽訂履行《購銷合同》,需知的幾點風險
--從A貿易公司訴B建設公司鋼材購銷合同糾紛案談起
提示:由于我國社會誠信體系還沒有建立,在建設工程領域“掛靠”的非法行為普遍,市場交易風險巨大,因此在簽訂履行《購銷合同》中一定要謹慎。
【案情】
A貿易公司與B建設公司簽訂鋼材購銷合同,約定A公司向B公司位于北京市房山區某回遷樓項目供應鋼材,合同未約定交貨數量、交貨地點和具體驗收人。自2008年4月至6月期間,A公司分5次共向B公司供應了價值近400多萬元的鋼材,但B公司一直未支付貨款,。A公司多次索要無果,乃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貨款及違約金。B公司辯稱:雙方的買賣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因為合同上蓋的是項目部印章,是B公司下屬臨時施工部門,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同時,B公司也沒有授權該項目經理魯某簽訂任何合同,認為魯某私自訂立賒欠鋼材的合同是個人行為,應有魯某個人承擔責任。另外,貨物簽收人也是魯某個人,無證據證明B公司已經收貨,因此不同意支付貨款和違約金。事發后,原項目部經理魯某已自行離職,無法聯系,也不能到庭作證。(后來了解到魯某與B公司簽有掛靠協議)
【爭議及評析】
1、企業法人內設部門簽訂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法人內設的職能部門,未經登記設立,不能領取營業執照或其他登記證照,不屬于最高法院《民事訴訟法意見》中規定的“其他組織”的范疇,不具有民事主體資格,不能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其簽訂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以下幾種情況例外:(1)事先取得企業法人的授權;(2)事后取得企業法人的追認;(3)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企業法人亦無異議。
2、本案購銷合同未指定具體貨物驗收人有何風險?
收貨單是購銷合同中最重要的交貨憑證和賣方履約的重要證據,如果購銷合同未指定具體收貨人,經常會出現收貨人不固定、收貨人公司不認可等糾紛,賣方就會因無法證明自己已經履行合同而導致貨款落空或敗訴的風險。
3、本案購銷合同未明確交貨地點有何風險?
在購銷合同中,交貨地點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它代表買賣雙方責任與風險的轉移的空間節點。交貨之前,風險和責任由賣方承擔,此時如果發生貨物毀損滅失,責任一般由買方承擔;交貨之后,如果發生貨物的毀損或滅失,責任一般由買方承擔。如果交貨地點約定不明,交貨行為就會存疑,因此,對賣方影響很大。
4、本案鋼材購銷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下屬部門簽訂合同,該部門事先未取得企業法人授權,事后也未得到企業法人的追認,一般可以認定為無效合同;但如果合同已經實際履行了,法院也可認定為有效。但是,該合同是否實際履行了?A公司卻缺乏足夠的證據。因購銷合同中未指定驗收人,收貨單未得到買方公司的認可,而且,因為未約定交貨地點,對A公司是否實際交貨也存在爭議,因此本案購銷合同確實存在被判決為無效合同的風險。
【補救方法及訴訟策略】
本案關鍵是取得并提供A公司實際履行合同的證據。即,B公司是否收到了A公司提供的的鋼材?因收貨人不明確、交貨地點不明確,B公司不認可已經收到貨物,因此,現有證據對A公司顯然非常不利。
經過尚公律師的精心分析,最后找到了一個突破口:查到運送貨物的單位并要求追加運輸人出庭作證。運輸人當庭證明A公司貨物已經送交房山回遷樓項目工地。
一審法院在聽取了運輸單位的出庭作證后,明確貨物運送目的地,認定B公司已經收貨,并綜合考慮整個案件情況,認定該購銷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最終A公司勝訴,法院判決B公司支付貨款并承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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