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簡稱殘保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
一、基本介紹
第一條
? ? ? 在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過程中,一些地方法規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一定比例的,要交納殘疾人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為了規范和加強"保障金"的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 ? ? "保障金"是指在實施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地區,凡安排殘疾人達不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地方有關法規的規定,按照年度差額人數和上年度本地區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交納用于殘疾人就業的專項資金。"保障金"按屬地原則交納,中央部門所屬單位按照所在地地方法規的有關規定辦理。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的有關規定,積極創造條件,逐步達到規定的安排比例。
第三條
? ? ? 企業、城鄉集體經濟組織交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用中列支,機關、團體和事業單位交納的"保障金"從單位預算經費包干結余或收支結余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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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收標準
1、人數要求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北京為1.7%,上海為1.6%,內蒙古為1.5%)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保金。
2、雇傭要求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3、費用計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差額人數和本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之積計算繳納。計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繳納額=(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舉例:內蒙古地區殘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標準:應繳納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總數×1.5%-上年用人單位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假定您的公司在內蒙古,貴公司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為80000元,單位上年度在職職工總數為200人,無殘疾人。
應繳納的保障金=200*80000*1.5%=240000元。
4、減免政策
自工商登記注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在職職工總數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免征殘保金。
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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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繳納方式
? ? ? 用人單位應按規定時限向保障金征收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在申報時,應提供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實際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等信息,并保證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以內蒙古2019年殘保金征收方式為例:
一、審核征收時間
? ? ? 按照《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用人單位確認審核后次日至10月31日前到主管稅務局進行繳費。
二、審核方式
(一)自主申報審核
? ? ? 為了方便用人單位和提高保障金審核效率,2019年4月20日“內蒙古自治區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審核系統”開放,“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網上申報系統”(簡稱保障金網上申報系統)上線,無安置殘疾人的用人單位可直接通過互聯網登錄“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網上申報系統”填報申報材料(操作手冊附后),也可以到所在地殘聯審核點進行申報審核。
(二)殘聯審核。
? ? ? 有殘疾職工的用人單位必須到所在地殘聯審核點進行申報審核。
三、申報繳納地點
? ? ?用人單位到規定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四、申報繳納方式
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網上申報或上門申報的方式進行保障金申報,并對申報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依照有關規定不需繳納保障金的用人單位也要進行"零申報"。
五、申報需提交的資料
用人單位在申報時,要提交《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表》,同時提供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殘疾職工身份證、殘疾人證或傷殘軍人證、就業失業證、勞工合同書原件和復印件、用人單位為殘疾職工繳納的社會基本保險憑證、上年度在職職工平均工資等有關材料。
《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費申報表》可到審核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領取,也可登錄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聯合會或內蒙古自治區殘疾人就業管理中心網站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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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逾期懲罰
? ? ?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務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期限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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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管理
? ? ? 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殘疾人就業和保障殘疾人生活,支持方向包括:
(一)殘疾人職業培訓、職業教育和職業康復支出。
(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提供殘疾人就業服務和組織職工職業技能競賽(含展能活動)支出。補貼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所需設施社保購置、改造和支持性服務費用、補貼輔助性就業機構建設和運行費用。
(三)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的經營場所租賃、啟動資金、設施設備購置補貼和小額貸款貼息、各種形式就業殘疾人的社會保險繳費補貼和用人單位崗位補貼。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養殖、手工業及其他形式生產勞動。
(四)獎勵超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的用人單位,以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或個人。
(五)對從事公益性崗位就業、輔助性就業、靈活就業,收入達不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生活確有困難的殘疾人的救濟補貼。
(六)經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財政部門批準用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和保障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生活等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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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殘保金優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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