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熱搜盤點來了!這一年我們都在關注什么?

2018年即將翻篇,這一年既是十九大后的開局之年,也是改革開放40周年,同時還是《勞動合同法》實施10周年。
今天帶領大家回顧一下2018年的勞動法熱點事件,希望從案例事件能夠窺探出企業在新的環境下,該如何掌握用工趨勢,更新用工策略,幫助HR朋友建立用工風險防范體系建設。
一起來看看吧!
2018年七大《勞動法》熱點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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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改由稅務部門征繳,信息技術+資源保障,2019后多數企業要過擔心日子。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發了《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方案第46條提出,將各項社會保險費交由稅務部門統一征收。短短一句話,竟然成為引爆全年勞動法圈子的最大話題。而稅務部門強大的信息匯集能力,無不讓企業提心吊膽。因為,不足額繳費企業從此無所遁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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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面上看,除了少數國有企業、外資企業能夠按照職工的實際工資進行繳費,幾乎絕大多數其他類型企業都是按照最低基數繳費,或者稍微提高點。個人和企業將近工資總額40%的社會保險費、至少10%的住房公積金,全部負擔來源是企業。
如果以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核定,稅務部門征繳(有少數是稅務部門核定征繳,也有少數完全是社會保險部門核定征繳)等等模式下,企業還能夠打打擦邊球,通過社保征繳和工資發放兩本賬來降低基數以達少繳目的,從明年開始,企業的兩本賬必須要合成一本帳,擦邊球必須改成拉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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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繳成熱詞,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企業歷史原罪明年開始走上償還路。
2018年8月23日,因當地稅務部門作出征收決定,對常州市裕華玻璃有限公司征收2007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間欠繳社會保險費201余萬元。因該公司未全部履行繳納義務,稅務機關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江蘇省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書,準予強制執行該公司社會保險費合計180余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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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社會保險費清繳工作都是在不聲不響地進行,而到了2018年,伴隨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7〕105號)指出,“地方經辦機構追繳歷史欠費并未限定追訴期”,同時人社部還要求,經辦機構接到超過《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20條第一款2年的追訴期投訴后,一般也按程序進行受理。對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盡量滿足參保者訴求,予以解決,以減少企業職工臨近退休時要求企業足額補繳欠費的問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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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案例在機緣巧合中呼應了人社部的意見,一下點燃了輿論圈的焦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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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上很簡單,用人單位在公法上交納社會保險費的義務,并不隨著時間的流逝而自然免除,過去社保經辦機構、公積金管理機構執法資源不足導致了多年講擴面,效果不明顯。應繳未繳、不足額繳費、虛構勞動關系的第三方繳費,終究要有個清算的時點,這個時點就是職工有一天為了自身社保待遇、公積金待遇而向征繳管理機構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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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追繳,職工歡喜企業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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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時間屬于我,企業不能借助微信等新技術手段擅自擴張、延伸管理權,寧波案例足以成為全年標志性勞動法案例。
案例:王女士在寧波某飲品店擔任店長。7月2日晚上10點23分,王女士單位負責人在微信上要求10分鐘之內回復當月營業額。王女士因為懷孕很早就休息了沒有及時回復,10分鐘之后該負責人就在微信上面通知王女士被辭退了,并且拒絕支付上月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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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技術條件下,溝通手段的改進,微信、QQ即時通訊工具的出現,雇主對雇員的管理與控制,在雇員的私人時間內,益發顯得不受約束。
而朋友圈的大量信息,又令雇主更能充分了解雇員的一切活動。所以,病假期間旅游、參加社會活動,就變成了雇主辭退職工的取證信息來源。對私權事項不當干涉,必須對雇主的管理權安上勞動法的轡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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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后來在寧波市總工會職工服務中心求助。在該中心法律援助下,最終公司主動和王女士進行和解,王女士拿到了1.8萬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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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大中華人勞動用工一家親
原勞動部令第26號規定,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申請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經許可并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今年人社部令37號將舊規章廢止,大中華勞動就業率先統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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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門聯手發文,工程建設領域工傷保險項目參保擴范圍、嚴要求,未參保,不開工,帶血帶淚的GDP終非發展取向。
建設工程工傷高發,在沒有強制要求的情況下,那些層層分包下來的施工人員權益無法得到保障。
今年,鐵路、公路、水運、水利、能源、機場等工程建設項目參加工傷保險工作政策落地。簡單說來,搞這些工程,必須做到:未參保,不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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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要求,短期雇傭的農民工,應按項目優先參加工傷保險,一般應由施工項目總承包單位或項目標段合同承建單位按照勞動雇傭關系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如此,要么總包,要么分包,一次代繳全部工傷保險費。想把這筆錢推給那些無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人,看來是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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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光荏苒,不知不覺中,緊張繁忙的一年即將過去,或頹廢,或激情。過去一年的工作中,在公司領導的帶領下,嚴格按照各項工作流程展開工作,恪盡職守,目標明確。
代繳生育保險領刑,第三方人力資源公司虛構勞動關系,代繳保費違法但不入罪,但領待遇既違法又入罪
2015午3月,張女士在沒有工作的情況下,找到長春市楓火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向其提供個人信息、繳納5500元錢,再由該公司虛構用工關系,以其公司職工的名義替其繳納十一個月的社會保險金3248.75元,以此方式共同與另一人領取生育津貼24000.00元,以及其他生育相關費用4285.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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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哪一種社會保險代繳費, 目的都是為了領取最終待遇。如果長春的張女士這種情況可以入罪,無數人力資源公司的代為繳納社會保險費,參保人最終都可能涉嫌構成詐騙罪。因為他們的情況和張女士的情況,在法律構成要件上都一樣:虛構勞動關系,領取社會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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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張女士被認定為犯罪,恐怕有一點又如其他人不同,她為了獲得更大的生育保險待遇,而初期投入了小量的參保費用(比如江蘇需要交納10個月生育保險費),并且在達到可以領取生育保險待遇時間點后,立即停保。其故意騙取社保基金的目的非常明顯。相比之下,很多人力資源公司的代繳費,職工主觀上只是為了繳費及待遇享受方便,騙保的故意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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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半年公布三批拖欠勞動報酬典型案件,50家企業上黑榜,欠薪入刑。
今年下半年以來,國家人社部今年7月12日、10月11日、11月28日接連公布三批拖欠勞動報酬典型案件,50家企業上黑榜。建設工程領域拖欠勞動報酬觸目驚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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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工資3個月,數額達到5000元,或者10名以上,數額達到3萬元,就已經達到起刑線。

本文首發自薪人薪事企小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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