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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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會名稱:重慶市非公有制企業信用建設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Non-Public Enterprise Credit Construction PromotionAssociation?(縮寫為CNECCPA)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重慶市有志于促進非公有制企業信用建設、相關機構、相關行業社團組織等單位自愿結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弘揚守信踐諾文化,促進企業誠信發展,給力信用重慶建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企業加強誠信文化建設,誠信生產、誠信經營、誠信服務。為促進我市企業加強信用自律體系建設服務,為促進建立良好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文明程度提高服務,為我市經濟持續平穩較快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自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區域為重慶市。本會的住所設在重慶市江北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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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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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重慶市非公有制企業信用建設促進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積極宣傳、貫徹落實企業信用建設的法律、法規及國家、市里有關的政策,積極配合和協助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做好企業信用監管、信用提升等工作,積極參與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竭力推動會員單位守信踐諾、信用自律。
二、舉辦以信用為主題的各種宣傳交流活動。豐富“誠信日”、“誠信文化節”、“誠信興商、信用強業宣傳月”、“誠信經營示范創建”等活動載體,按規定舉辦企業信用建設報告會、信用重慶論壇、企業信用管理調研等經驗交流活動,宣傳推廣行業信用評價結果,樹立誠信企業典型,推廣信用企業成功經驗及成效,鼓勵會員相互支持,相互幫助,共同發展。
三、利用網絡及各種媒介開展企業信用文化宣傳,推廣企業信用管理先進理念和做法,挖掘和提煉“信用重慶”文化,培育信用企業、大力弘揚企業誠實守信的行為規范,積極引導會員樹立“誠信為本、信用至上”的發展觀。
四、接受政府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的委托,從事企業信用責任意識和企業信用狀況方面的調查、研究、評價和發布,堅持“誠信、客觀、公正、獨立”的原則,開展信用等級評價,依規表彰會員企業誠實守信的單位與個人,開展與企業信用有關的征信服務,為政府提交客觀、公正、完整的行業信用評價報告,持續提升企業信用無形資本。
五、建設誠信信息平臺和第三方征信平臺,依法整合企業信用信息,為政府相關部門提供信息數據,為企業提供資源整合平臺服務,并以互聯網等形式為社會提供信用信息查詢服務。
六、參與社會信用維權活動,調查掌握全市企業信用狀況,反映企業信用建設動態,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訴求,協調會員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企業與社會之間的聯系合作,聘請合作方、利益相關方、法律工作者和消費者作為監督員,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信用評價監督機制,依法維護守信者以及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重慶市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七、為企業和各行業提供誠信培訓、人才培訓、咨詢、信息服務,造就一批專業信用評價服務和信用管理人員,逐步形成有管理、有規范的行業信用評價專業人才市場和培養體系,為企業提升誠信經營管理水平提供服務,推動企業持續健康發展和促進誠信品牌建設。
八、定期組織開展企業信用理論研究,組織信用評價中介機構、金融機構、擔保機構及企業合作與發展的學術研討和經驗交流活動,研究企業信用發展動態,為建立企業信用理論,提出政策建議和立法建議。
九、開展與國內外同類組織的交流和合作,了解國內外企業信用管理的先進理念和做法,組織和參加國內、國際誠信建設交流活動及各種類型的商務考察和經貿洽談,以信用搭臺幫助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十、組織企業參與各種社會公益活動,積極支持社會公益事業和慈善事業。
十一、承辦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委托事項和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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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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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包括:
(一)信用評價機構及其他信用服務機構、擔保機構、法律服務、金融機構、典當機構以及資產評估、會計審計、產權交易、公證鑒定、創業輔導等各類社會中介機構;
(二)與信用體系相關的各類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事業單位和相關社會團體;
(三)部分非公有制企業。
以上單位,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代表本單位行使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會員單位負責人發生變化,須由會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本會秘書處備案,辦理變更或退會手續。需要向本會主管機關或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的,會員單位須給予配合。
第八條 本會團體會員的條件:
一、擁護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二、具備法人資格,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三、具有自愿加入本本會意愿,能積極主動為本會發展作貢獻;
四、擁護本會的章程,接受本會對會員信用的監督管理;
五、有較強的責任心,近三年內無法院強制執行案件;
六、在其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七、具有良好的信用等級,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申請人提交企業主體征信報告等材料,并承擔適當的調查、審查費。
三、本會對申請人提交材料進行審查,初步認定會員信用等級,申請人無條件配合本會的核查。
四、本會秘書處審核。
五、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六、按本會章程繳納會費。
七、由理事會授權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牌匾,并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有關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政策咨訊、信用交流、信譽支持、信用評價及發放本會贈閱、訂閱或編輯的內部刊物或媒介資訊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享有接受本會援助或提請本會為其維護合法權益、企業誠信推廣宣傳等權利;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七、對本會會費收支情況提出質詢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其各項規章制度,接受本會的監督、指導;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和決定;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協助支持本會的工作,承擔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會名譽和合法權益,并保守本會機密;
四、按規定時間足額繳納會費等;?
五、向本會如實提供企業有關情況和資料,提出工作建議;
六、其他應盡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表決按嚴重程度,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
(四)緊急除名(情況嚴重或特殊的可緊急除名,后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下列行為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違反誠實守信原則,喪失信譽,在社會上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列入失信名單或者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注銷或吊銷營業執照的;
(四)不遵守本《章程》,或損害本會名譽的。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超過1年不繳納會費;
(二)超過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三)不再符合會員條件;
(四)已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個人會員被剝奪政治權利。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通知。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須交還會員證書和牌匾,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若不及時交還,相關責任由會員自行承擔,本會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六條? 會員凡退會或被除名的,其前已捐贈或繳納會費等費用概不發還,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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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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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會員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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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事宜;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七)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八)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會議至少每年召開一次,其理事會每屆5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3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1/5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1/2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會員大會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到會會員無記名投票方式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通過(原則上采取差額方式);
(三)其他應當由會員大會決議的事項,須經到會會員1/2以上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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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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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并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1/3,一般為奇數,其總人數不得超過200人。
第二十二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并調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并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六)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九)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得票數不低于總票數的1/2。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1/3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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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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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并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本行業領域情況并具有一定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2屆。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來自于同一會員單位;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65周歲。
第三十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代表本會簽署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有關文件;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本會會長授權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管理本會的日常工作。
(二)監督、指導本會秘書處工作;
(三)提名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報會長辦公會批準。
第三十一條 ?本會卸任或被罷免的會長,不再履行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會長,并于該會長卸任或被罷免后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本會設立秘書處,秘書長領導秘書處開展以下工作: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及報酬,報會長批準,并報會長辦公會備案;
(五)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劃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六)決定特邀成員;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負責人。
召開會長辦公會,須提前3日通知所有參會人員;會長辦公會須經2/3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2/3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四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均應制作會議紀要(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制作書面決議,并由會長審閱、簽發。會議紀要(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并原則上保存1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并向會員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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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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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監事會由3名監事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副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六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并對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咨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六)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監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監事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三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條 ?監事會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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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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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并在本會授權的范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二條? 本會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不得在名稱中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以本團體名稱的規范性全稱,并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范圍開展活動。
第四十三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分會會長、專委會主任和辦事處主任等),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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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黨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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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條? 本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準,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斗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群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四十九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并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于黨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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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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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必須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表決通過。會費標準另以文件形式制定。
會員按屆次繳納會費,每屆一次。新入會會員應足額繳納該屆會費等后才提交理事會討論成為正式會員。
第五十二條 ?本會經費用于為會員提供服務和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組織開展的各項業務活動等合理支出:
(一)辦公費(含辦公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電話費、網站、新媒體建設維護費等);
(二)辦公場所租賃費、物管費、水電費等;
(三)相關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等;
(四)會務費(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議,以及以本會名義召開的如行業調研、各類培訓、經驗推廣、信息溝通及考察交流等活動會議費用等);
(五)社會捐獻、贊助等慈善、公益事業活動所發生的費用;
(六)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的支出;
(七)策劃、編印、制作刊物、視頻、宣傳資料及新媒體傳播等;
(八)用于本會及會員的信譽修復。
(九)與本會有關的其他正常的支出。
第五十三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日常經費開支由執行會長審批。重大活動或主要項目開支由會長辦公會審定,由本會執行會長審批。
第五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有關部門和會員的監督。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五十七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大會批準,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文件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五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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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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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后,提交會員大會審閱。
第六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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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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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后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并進行清算(辦理注銷):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并;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七)連續兩年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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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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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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