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報通告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侵犯員工名譽權?
案例
某公司近期以曠工違紀為由,解除了部分員工的勞動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規定,先后向員工住址送達解除通知、郵寄解除通知文件,直至在報紙上刊登解除勞動合同的通告。
可是,有員工回到單位找人力資源部理論,說公司在報紙上刊登解除勞動合同通告的做法,侵犯了他們的名譽權,要求公司賠償。
該公司想知道,這種做法真的侵犯了員工的名譽權嗎?
解析
侵犯名譽權主要方式包括侮辱、誹謗、泄露他人隱私等。用人單位在處理相關員工時,若不存在捏造事實、惡意評價員工的情形,則可以基于內部管理關系做出相應處理決定。這種處理行為即使有錯誤,損害了被管理者的合法權益包括其名譽,也應由有關部門依照法定程序解決。
本案中,如果該公司在員工違紀事實認定和處理程序上存在違法,員工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方式維權。但這不意味著該單位在員工曠工事實已經客觀存在的前提下,不能按照相關法定處理程序送達解除通知。
所以,用人單位采取法定形式向員工送達解除勞動合同的通知,不屬于侵犯名譽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
四、問: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部門依職權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引起的名譽權糾紛,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國家機關、 社會團體、 企事業單位等部門對其管理的人員作出的結論或者處理決定,當事人以其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 (勞辦發 [1995]179號)
……企業通知請假、放長假、長期病休職工在規定時間內回單位報到或辦理有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職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以掛號查詢回執上注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