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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響應全國“智慧城市”建設工作,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我愿以自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經驗,全力投身到這場“戰疫”中去,為全國上下打好疫情“防控戰”做好輔助工作,為科學開展疫情防控,推動“智慧城市”建設發揮好法律保障作用。
結合重慶市委統戰部梳理的《重點行業領域及建設方面在疫情防控下暴露的問題和疫情應對下的影響》中“關于國家應急措施對勞動、合同等法律關系的影響”這一議題,我從國家應急措施對勞動關系及合同關系的影響兩方面入手,就企業后續即將面臨的勞動用工風險、商務合同履行、權利救濟及風險防范等重大事項,提出以下應對建議。
一、國家應急措施對勞動關系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為加強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阻斷疫情傳播,國務院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分別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1月28日相繼發布《關于延長2020年春節假期的通知》、《關于我市企業復工復產有關工作的通知》。其中,國務院辦公廳要求,2020年春節假期延長至2月2日;重慶市人民政府要求,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企業復工、復產時間推遲至2020年2月9日24時。在此特殊時期,由國務院辦公廳和重慶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領導小組綜合辦公室發布的有關文件,均符合國家疫情應急措施的政策規定,企業應當遵照執行,但以上通知涉及的“延長春節假期”、“延長復工復產時間”等措施將對復工前后企業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造成一定影響:
(一)關于企業復工問題。
1、企業延遲復工期間(2.3-2.9),企業是否可以提前復工?
除涉及市民生活和城市運行必需的行業(如供水、供氣、供電、通訊、超市、農貿市場等)、疫情防控必需的行業(醫療器械、藥品、防護品生產和銷售等)及其他需要復工、復產的行業外,其他各類企業在此期間不得安排復工,企業仍安排復工的,勞動者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并主張經濟補償金。企業違反當地復工規定,擅自提前復工,影響疫情防控工作的,將承擔警告、罰款、拘留,以及停產停業、吊銷、暫扣許可證或營業執照的行政責任。因企業擅自提前復工,給勞動者或他人造成財產和身體損害的,還可能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甚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復工延長期滿,企業應當如何復工?
根據重慶市人民政府發布《做好疫情防控期間企業復產復工有關工作》的通知,根據全市疫情防控情況,一般企業在2020年2月9日24時后,根據各區縣、園區的指導,在落實好各項疫情防控措施的前提下,分類分批有序復產復工。
企業復產復工前必須提交復產復工報備表、疫情防控承諾書,園區內企業向園區報備,其他企業向所屬鄉鎮(街道)報備,個體工商戶等向所在村(社區)報備,實行復工報備制度。
復產復工企業還必須成立由主要負責人牽頭的疫情防控領導小組,組成專班負責疫情防控工作,制訂本企業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和應急預案。
企業對復產復工的人員應提前做好來源地和14天內活動軌跡的排查,優先安排本地職工返崗,嚴格落實市外返工人員不少于14天的隔離醫學觀察措施。對近14天有湖北旅居史、有與湖北旅居人員和確診病例密切接觸史的職工,按規定落實居家或在居住地隔離醫學觀察等措施;懷孕婦女、有慢性基礎疾病,以及超齡(60歲及以上)的職工不安排返崗。對其他地區返渝職工,確因生產需要返崗的,在體溫檢測正常、無密切接觸史的情況下,可按照“廠區內上班,14天內不得離開廠區、宿舍或指定區域”的方式返崗,同時做好每日健康監測和登記,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報告屬地政府并按疫情防控相關規定處理。
企業應保障紅外體溫探測儀、消毒液、口罩等疫情防控物資,并對全部職工進行返崗前的疫情防控知識培訓,建立體溫檢測制度和生病報告制度,每天早晚檢測上下班人員體溫,一旦發現發熱、咳嗽等異常情況,立即報告、及時處置。
(二)關于職工勞動報酬的問題。
1、2020年國家延長春節假期(1.31-2.2)期間,企業是否需要支付職工工資?如何支付?
此期間屬于國務院規定延長的春節假期,在此期間上班的,應遵照國務院通知精神,根據《勞動法》規定安排補休,能夠安排補休的,按正常工資發放。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日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2、重慶市人民政府出臺了企業延遲復工期間(2.3—2.9),企業是否需要支付職工工資?如何支付?
在此期間復工的,應當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進行發放,公休日繼續工作的,應當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日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未復工的企業,職工未開工期間的工資,仍按正常工資發放。
如果非全日制、計件制、綜合計時工作制以及以實際出勤天數作為計薪基數的勞動者在此段期間未復工的,月工資收入計算時,應將未復工期間的工資收入予以扣除。
3、重慶市各地區政府、街道辦事處對企業復工時間作出進一步延長通知(2.10以后)的,企業是否需要支付職工工資?如何支付?
在此期間上班的,參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按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標準發放,公休日繼續工作的,應當安排補休,不能補休的,按不低于勞動合同規定的日工資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因疫情控制或交通管制或其他職工自身原因導致不能上班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除外),企業可要求職工提供村、居委會說明資料、政府發布的限行通知等相關證明資料,并可以和職工協商無法復工期間的處理方式,如優先安排帶薪年假,其中,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職工在帶薪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因企業停工停業導致不能上班的,根據原勞動部頒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重慶市人力社保局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需要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如果職工提供了正常的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不低于本地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的70%執行。
4、疫情期間,企業能否延遲發放職工工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五部門于2020年2月7日聯合印發的《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穩定勞動關系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的意見》對受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鼓勵企業通過協商民主程序與職工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對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要引導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延期支付,幫助企業減輕資金周轉壓力。
建議企業如確實需要延期支付職工工資的,應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三)關于職工感染新冠肺炎對企業的影響問題。
1、職工因確診、疑似新冠肺炎或被作為密切接觸者在隔離治療或醫學觀察期間及因政府實施隔離觀察措施不能提供勞動的,企業如何發放職工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對新冠狀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企業應當視同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企業可要求職工提供病例、診斷證明等相關材料。
2、職工感染了新冠肺炎,在解除隔離措施后需繼續治療或在家休養的,企業如何發放職工工資?
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職工,按《重慶市工資支付條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中病假工資、醫療期的有關規定執行。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3、職工因未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期間,企業如何發放工資?
參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要求,勞動者因自身原因不遵守政府防控措施,導致被隔離治療或接受醫學觀察,勞動者主張該期間勞動報酬的,一般不予支持。
4、職工感染了新冠肺炎,什么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工傷?
根據《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有關保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號)的明確規定:“在新型冠狀病毒肺炎預防和救治工作中,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死亡的,應認定為工傷,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其他人員感染新冠肺炎的原則上不認定為工傷。但參考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印發《關于規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關民事法律糾紛的實施意見(試行)》的通知精神,勞動者在疫情防控期間因履行工作職責而感染新冠肺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仍然可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發生上述情形的,可向工傷認定部門申請,由工傷認定部門從因果關系,介入因素,自身過錯等多方面因素考慮是否認定為工傷。
對于出差感染新冠肺炎的職工,參考2003年時非典感染病例的司法判例,也更傾向于認定工傷。
對于勞動者非因履行工作職責感染新冠肺炎的,用人單位應依照《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規定保障勞動者享有醫療期相關合法權益。
(四)關于勞動關系處理的問題。
1、企業能否與被隔離職工解除勞動關系?
依照《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凡是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例、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2、尚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的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企業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職工在隔離治療期間或醫學觀察、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采取其他緊急措施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勞動合同期限應當分別順延至職工醫療期期滿、醫學觀察期期滿、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3、因交通管制、封城等原因無法及時返回單位上班的職工,在此期間勞動合同到期的,企業能否終止勞動合同?
交通管制、封城等措施屬于政府采取的其他緊急措施,參照《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要求,勞動合同建議順延至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
4、用人單位可以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裁員嗎?
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有關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的規定,企業因因疫情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一致協商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如確需裁員也應按法律規定,給予經濟補償。裁減人數達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做到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國家應急措施對合同關系的影響及應對建議
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的爆發,勢必對疫情前已經簽訂且在疫情期間正處履行狀態的各類民商事合同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客觀影響。合同簽訂時,雙方當事人均不能預見到疫情的爆發,截至目前,也沒有針對新冠肺炎的特效治療方法或藥物、沒有完全阻斷疫情傳播的確切方法。由于受此次疫情的影響,政府為加大防控力度,又陸續采取“延遲復工時間”、“人流限制”、“交通管控”等相應措施,政府采取的上述應對措施在有效克制疫情發展的同時,也對民商事合同的后續履行造成了一定影響:
(一)關于合同履行的問題。
1、疫情期間,合同還是否需要繼續履行?
合同可以履行的,鼓勵合同繼續履行。在這種情況下,一方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一般不予支持。如一方可以履行而拒絕履行的,另一方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2、受疫情影響,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
由于疫情原因,繼續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時,當事人可以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請求一方的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對方發出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履行不能的證明,相關證明可以包括各地政府采取應急響應措施的公告、延期復工通知等;合同一方是自然人的,且因罹患新冠肺炎住院治療的,痊愈后需要向對方當事人提供住院證明、診斷證明、出院證明;被隔離留觀的,要提供相關的證明。通知應當采取雙方約定的通知方式,盡量采用書面、郵件、短信等多種形式發送通知,并保留通知發出以及合同相對方收到通知的證據。
若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等規定對相關情形進行認定。
3、合同解除后的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由于疫情致使合同的目的無法達成的,屬于法定解除事由。解除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適用“不可抗力”條款,要求部分免責或者全部免責。
確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當事人主張減輕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當事人以不可抗力為由主張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仍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盡到通知義務,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違約后,對方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4、企業租賃房屋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使用或者停工停業,企業能否向出租人要求延長租期、減免相應租期的租金或解除合同?
承租人租賃房屋的目的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因疫情防控需要致使承租人在短時間內無法正常使用房屋,雖導致承租人損失,但因系不可歸責于出租人、承租人的原因所致,承租人可依照合同約定或“情勢變更”的法律規定,向出租人提出酌情減免租金或延長租賃期限的書面申請。出租人同意的,雙方簽訂補充協議確認。出租人不同意的,建議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先行履行租金支付義務,避免出租人以拖欠租金為由解除合同造成損失。
若雙方就此發生糾紛,法院可根據《合同法》第五條的公平原則視情況適當延長租期、減免租金,合理分擔因疫情防控導致的不利后果。但是,承租人以此為由要求解除合同的一般不會得到支持。
5、施工企業因疫情防控需要暫時無法復工,造成的工期延誤是否屬于免責事由?
確因執行疫情防控需要,造成工程項目停工的,一般可以順延工期,承包人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提出工期順延的申請。雙方對是否屬于工期順延存在爭議的,后續由人民法院依據簽證資料等證據,依法確定是否免除延誤的責任。
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引起而不是疫情導致,或者承包人已經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并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本次不可抗力的,當事人以疫情防控為由主張順延工期,一般不予支持。
6、疫情期間,企業能否就銀行貸款向貸款銀行主張延期支付或免除利息?
對于企業能否延期償還銀行貸款,銀保監會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并未作出明確規定。雖然銀保監會發布了《關于加強銀行業保險業金融服務配合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提出“對于受疫情影響較大的批發零售、住宿餐飲、物流運輸、文化旅游等行業,以及有發展前景但暫時受困的企業,不得盲目抽貸、斷貸、壓貸。鼓勵通過適當下調貸款利率、完善續貸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貸款和中長期貸款等方式,支持相關企業戰勝疫情災害影響。”,但就目前而言,對于企業償還金融借款期限或減免利息的問題,主要還是落腳在貸款銀行是否出具相應的優惠措施,決定自主權仍在銀行方面。
因此,如目前仍未有確切的優惠措施,我們建議還是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還款。
7、餐飲、旅游、住宿等服務合同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無法履行,一方當事人是否可以主張解除合同?
確因受疫情影響而致使餐飲、旅游、住宿等服務合同無法履行,合同一方請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有關規定合理確定雙方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相關消費服務、買賣合同已經簽訂且并非處于不能履行的情形,但服務、商品提供方主張因疫情影響需增加商品、服務價款的,一般不予支持。
8、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資源訂立的買賣合同,受政府調配導致無法履行或及時履行,供應商是否承擔違約責任?
對于口罩、防護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緊缺資源,買賣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但因受政府調配而延遲發貨或無法發貨的,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二)關于爭議解決的問題。
受本次疫情影響,司法機關暫停案件受理,企業提起司法救濟的請求權在此期間內是否可能會超過訴訟(仲裁)時效?企業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就訴訟時效而言,建議企業盡可能以各種方式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即使不便提起訴訟,也應向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并保留證據,以避免失權的可能性發生。如確實處境行使請求權有困難的,應注意搜集和保存 “請求權行使障礙”的相關證據。
三、國家應急措施下對企業生存發展的建議
由于疫情的原因,導致企業復工一延再延,在等待復工期間企業還得支付全部或者部分工資,還得產生其他許多費用,許多中小企業難以承受。建議:
兩手抓,一手抓防疫,一手抓復工。建議在企業嚴格做好疫情防控措施的情況下,允許企業逐步開工,以減少企業損失。
應允許企業在復工等待期間,根據企業自身情況調整職工的工資薪酬,不受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限制,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70%。
除了目前政府出臺的返還企業3個月社保費用的50%外,建議對企業2月、3月的社保免繳,對4月至12月的社保減半收取?;蛘咴试S2020年的社保費用緩交,并在三年內補交。
對2020年的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
進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放寬中小企業貸款的條件和貸款期限以及降低利率,幫助中小企業走出困境。
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
孫遠強律師
二O二O年二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