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欄-第三十八期丨關于競業限制地域范圍
前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競業限制的地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很多企業為了最大范圍內的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或者基于全球化經營的戰略布局考量,與勞動者簽署的競業限制協議中將競業限制的地域約定為“全國”,甚至“全世界”,該約定是否有效呢?2024年江蘇高院發布年度勞動人事爭議十大典型案例之五“明確競業限制范圍激發科技企業創新活力”對回答這一問題提供了參考。
基本案情
某醫療公司為生產、銷售醫療設備的上市公司,業務涉及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在研技術類別為全身應用超聲、探頭技術、人工智能云平臺、超聲遠程診斷。周某系該公司開發部首席軟件科學家,雙方簽訂競業限制合同,約定的競業限制地域為全球,競業限制的范圍為具有競爭關系的業務,不僅包括同類產品、同類業務,還包括相關性產品或業務。周某離職后,雙方就競業限制合同的履行產生爭議。周某申請勞動仲裁,以其競業限制地域應為中國境內為由主張競業限制協議中競業范圍條款對其不發生約束力。仲裁委不予受理,周某訴至法院。
法院審判
法院判決:駁回周某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競業限制糾紛中,法律既要保護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與創新,也要保護勞動者的就業權,以達到兩者之間的平衡。本案中,周某長期致力于醫學研究,屬于該領域研究及實踐的高端人員,其對行業的了解與預測明顯高于普通人。周某在與醫療公司簽訂競業限制合同時,應當知悉所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的意義。醫療公司作為跨國公司,業務涉及到全球100多個國家和地區,且境外銷售額占比較高,雙方將地域約定在全球并無不當。
專家點評
隨著高科技的快速發展,競業限制已成為相關企業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限制的限度問題在實踐中廣受關注。競業限制條款的本質是設定保密義務,并延續至勞動者離職后,目的是通過適當限制勞動者的自主擇業權,保護用人單位的競爭優勢,激發技術創新動力。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勞動者掌握商業秘密的程度、就業范圍及其主觀認識,合理確定競業限制的地理范圍,保障用人單位的正當權益。
律師觀點
一、競業限制地域范圍的確定原則
2025年9月4日人社部發布了《企業實施競業限制合規指引》(人社廳發〔2025〕40號),該指引雖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代表了行政監管部門的官方態度和合規標準,將成為未來勞動監察的重點和司法裁判的重要參考,其中該指引第十條規定:“企業要根據本企業經營范圍、商業競爭情況和勞動者知悉商業秘密情況等,與勞動者合理約定限制從業范圍和地域。競業限制的地域應當與企業經營業務的范圍相符,無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約定全國或全世界。約定范圍為全國或全世界的,需在協議中充分說明理由。企業調整競業限制從業范圍、地域的,要與勞動者協商變更競業限制協議。”
根據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競業限制地域范圍的確定需遵循以下原則:
1、雙方約定原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要在競業限制協議中明確約定,如用人單位需要調整競業限制地域的,要與勞動者協商變更競業限制協議。當然如未在競業限制協議中約定地域范圍,并不構成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一般不會導致競業限制協議無效,可以結合原用人單位的業務影響區域以及市場份額等相關因素確定。
2、合理性原則:企業要根據本企業經營范圍、商業競爭情況和勞動者知悉商業秘密情況等,與勞動者合理約定競業限制地域。競業限制的地域應當與企業經營業務的范圍相符,無充足理由一般不得約定全國或全世界。約定范圍為全國或全世界的,需在協議中充分說明理由。
二、違背上述原則的后果
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地域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不相適應,勞動者請求確認競業限制條款超過合理比例部分無效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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