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領導風采】鄭志斌:早期企業拯救:國際潮流唯中國缺席 | 預防性重組的藝術

作者簡介


鄭志斌
全聯并購公會副會長
北京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在當今全球經濟版圖持續深刻重構的時代,各國企業所面臨的外部環境與內部風險已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企業風險的生成方式、積累機制、觸發節奏、擴散路徑、外溢結構、損害速度與制度依賴方式,均呈現出與二十年前截然不同的特征。傳統意義上的企業困境管理往往以破產清算與破產重整作為治理主軸,將企業危機視為一種末端狀態,并由司法、行政、債權人體系在企業已基本無法維持正常經營時才集體介入。
然而,當前企業的風險結構已不能只依賴一種純粹后端治理的體系來維持經濟穩定。企業從輕度危機到深度危機的時間窗口正不斷縮短,信用系統在信息透明與互聯網傳播時代中迅速放大,供應鏈聯動效應讓任何局部節點的失敗都可能造成鏈式沖擊,金融市場的風險定價進一步敏感化,資本收縮周期讓企業從流動性困難到資不抵債的轉變往往只需要極短時間。在這種現實之下,傳統破產法所代表的深度治理體系已經明顯滯后,無法承擔現代經濟體系對于風險前端治理的需求。
正因為如此,世界主要發達經濟體在過去二十年間陸續完成了破產法體系的迭代發展,將治理重心前移到企業陷入輕度或中度困境的階段,使風險得以在早期被司法制度、市場機制與協商體系共同吸收與化解。這種制度前移不僅可以保留更多企業價值、減少經濟損耗、維護供應鏈穩定、保護就業,也能顯著降低金融體系對企業違約的敏感度,避免系統性風險的累積。
在美國,由于破產重整制度天然具有早期功能,企業可以無需等到嚴重困境才申請,在輕度危機階段即尋求保護,而社會對破產的污名極低,法院采用債務人占管制度,使企業經營者可保持控制權并主導重組。因此美國無需早期立法,其破產法本身就是一種具有前端治理能力的制度。
在歐盟,基于金融危機后形成的歐洲經濟共同體風險理念,歐盟委員會推動采用《預防性重組指令》,要求27國設立統一框架,使早期拯救不再是各國可選項,而是共同遵循的制度性規范。在日本,強烈的破產污名導致企業極端回避破產程序,另設獨立于破產法之外的早期事業再生制度,使企業在不背負破產標簽的前提下進行債務與資本調整。在韓國,因金融體系特性高度依賴銀行間協調,形成特色重組制度,使銀團可以在企業輕度困境階段通過多數決協商進行債務結構調整。英國和新加坡則構建以法院確認機制為核心的非破產重組體系,使企業可以在正式破產之外完成結構性重組。
然而,處于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地位、全球制造體系核心位置、供應鏈節點最為密集、民營企業數量龐大、債券市場違約案例顯著增多的中國,至今沒有獨立的早期拯救制度,沒有非破產化的協商體系。中國企業困境治理體系呈現出鮮明的二元結構,在輕度與中度困境階段完全沒有制度保護,只能依賴行政協調,而在深度困境階段突然跳入破產法律體系。這種前空、后重、中斷層的制度結構,使中國幾乎成為全球唯一沒有建立企業生命周期治理體系前端制度的主要經濟體國家。
這一制度空洞的代價是巨大的。大量本可以在輕度危機階段獲救的企業因制度缺位而被拖延到無可挽回;大量債權因無法在早期進行結構性調整而在企業進入破產時損失加倍;大量供應鏈在核心節點企業無制度支持下因信用突發崩塌而斷裂;銀行體系因沒有早期協商機制而不得不在末端集中暴露不良;民營企業因缺乏制度化救助渠道而形成高規避性行為,創業動力下降;地方政府被迫繼續承擔企業困境治理的巨大行政負擔,形成行政吸收風險的經濟結構;破產法院被大量深度困境案件拖住,無法有效配置司法資源;國家經濟體系因此呈現風險后置化、成本集團化、沖擊放大化、治理滯后化的結構性問題。

一、全球早期企業拯救機制的形成:從制度分化到制度共識


在過去二十年間,全球企業風險與治理模式的演化經歷了一次深刻的歷史性轉折,從以企業破產作為經濟體系的自然出清機制,到以企業重整作為市場化出清與價值回收的工具,再到以早期企業拯救作為風險前移治理結構的核心模式,世界主要經濟體的制度選擇呈現出一種罕見的同步性。無論是美國的市場化法律體系、歐盟的多國協調體系、日本和韓國的東亞治理傳統,還是英國和新加坡的普通法結構,都在高度多樣化的制度背景下走向了同一個方向,即將企業拯救制度從深端治理延伸到前端治理,將法律干預的時點從企業瀕臨破產的末端前移到企業剛剛顯露困境的早期階段。這種制度邏輯的變化并非源于某一種法律制度的強勢擴張,而是源于現代經濟體系的結構性特征所迫,使早期制度從選項變成必需,從創新制度變成基礎設施,從小眾機制變成全球共識。
美國是最早體現這一趨勢的國家,但并不是以早期制度的立法而呈現,其破產制度本身早已具備了早期介入的屬性。美國破產重整更準確的理解不是簡單的破產程序而是企業保護機制。它并不要求企業深度困境才可進入,是一種極低進入門檻、極低社會污名、高度市場化的法律武器。美國企業在出現輕度困境、出現預期性流動性壓力甚至僅僅因為股權結構或融資成本發生不利變化時,即可主動選擇破產重整借助自動中止、債務人占管、融資保護、合同重組、自愿或強制計劃批準等一系列功能進行主動治理。換言之,美國無需早期立法,因為其破產法本身就是早期制度。美國制度內生地具有早期性,這讓美國企業可以在危機前端處理風險,而不會像其他國家那樣等企業走向資不抵債階段才進入制度。這是美國成為現代企業危機治理典范的核心原因。
與美國形成對照的是歐盟,其制度組織高度復雜,法律文化多元化、司法體系高度分散,成員國之間企業救助邏輯差異巨大。然而正是這種多樣性的背后,凸顯了歐盟統一早期制度的必要性。當企業跨境經營時,如果沒有統一的前端重組機制,債權人行為模式將明顯分裂,個別債權人可利用不同國家法律差異進行法律套利,破壞跨境企業的整體重組。歐盟在金融危機后認識到后端破產制度不足以在快速變化的經濟環境中保護企業價值,2019年通過了《預防性重組指令》,明確要求成員國構建非破產化前端制度,使企業可在輕度困境階段進行早期協商并獲得中止保護、多數決機制、協調人制度以及法院輕觸確認,最終達到預防破產的目的。這是全球第一次以跨國立法形式將早期制度確立為強制性政策要求,這不僅表明早期制度已經被歐盟視為企業危機治理體系的核心單元,更意味著早期制度已成為一種區域性制度文明。
日本的早期制度演化同樣具有象征性意義。日本社會的破產污名在全球最為嚴重,企業家對破產的心理壓力遠大于其經濟壓力,因此日本企業往往在深度危機前一般不會考慮進入破產程序。然而,正是這種文化結構反而讓日本更早意識到必須構建一個完全非破產化、低污名、可協商、可退出的前端制度,從而在2000年發展出事業再生ADR機制,并最終在2025年升級為《早期事業再生法》。該制度允許企業在輕度困境階段啟動非破產協商程序,通過協調人組織債權協商,以多數決機制進行債務與資本結構調整,由法院進行最輕度的合法性確認,從而使企業在完全不進入破產的情況下實現前端治理。日本的經驗證明,越是破產污名強烈的國家,就越需要早期制度;越是法院難以前端介入的國家,就越需要非破產機制;越是企業社會關系復雜的國家,就越需要一個制度化協商平臺。
韓國的制度選擇則基于其高度銀行中心的金融結構。韓國企業融資主要依賴金融債權,金融機構對企業危機具有最強的話語權,如果沒有制度化的多數決,任何一位反對的債權銀行都能阻斷企業救助。因此韓國通過CRPA制度,形成銀行團多數決、金融委員會監督的早期協商模式,使企業可以避免進入破產法體系并在危機初期進行結構性調整。該制度不僅讓韓國在金融危機中避免大量企業倒閉,更成為亞太地區早期制度范本。
英國與新加坡則將早期制度作為吸引全球跨境重組業務的戰略工具。英國的Scheme、RP26A和新加坡的混合型重組程序都允許企業在完全不進入破產情況下進行結構性重組,由法院只在程序公正性與合法性層面進行確認,使制度既具有法律強制力,又保持非破產屬性。這種模式在跨境資本市場環境中擁有極高競爭力,吸引全球企業在倫敦和新加坡進行重組,使早期制度成為國家金融競爭力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際制度實踐的共同行為軌跡表明,早期企業拯救機制已經從少數國家的制度試驗,發展為世界主要經濟體的制度共識,它已成為現代市場經濟的核心基礎設施,是企業生命周期治理體系不可或缺的前端制度。然而,全球制度版圖呈現出一個極端突兀的景象,中國,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卻成為唯一沒有早期企業拯救機制的主要國家。

二、中國為何成為全球主要經濟體唯一缺席早期拯救制度的國家:結構性制度鎖定的深層邏輯


在全球主要經濟體紛紛完成破產法躍遷發展之時,中國卻成為唯一一個在企業生命鏈條前端完全沒有建立早期拯救機制的主要經濟體國家。這一制度空白并不僅是立法暫時滯后,也不僅是技術細節尚未完善,而是深層結構性因素長期疊加后形成的制度性鎖定結果,呈現出企業治理結構、司法文化結構、行政干預結構、金融監管結構、社會信用結構、立法路徑依賴結構等多維度共同作用下的制度斷層。中國并非不需要早期制度,而是現有制度結構根本無法自然生長出早期機制;也非不能立法,而是現行治理體系無法為早期制度提供生態環境與行為基礎;更非不愿前移,而是現有破產制度、行政體系與金融體系之間彼此擠壓前端空間,使早期制度無法找到落腳點。因此,中國成為全球主要經濟體唯一缺席者,是制度結構決定、行為結構推升、文化結構強化、路徑依賴固化的必然結果。
首先,中國破產制度自誕生之初便具有顯著的深端治理屬性,而并非全鏈條治理屬性。中國2006年破產法的立法背景本質上是國企改革、僵尸企業清退、清算程序制度化與重整程序引入的治理使命,而非從企業生命周期治理視角出發構建的制度體系。這導致破產制度成為深度困境治理機制,以法院深度介入、管理人制度專業執行、債權申報審核、資產調查與公開、公示與表決程序等為核心,天然不具備輕觸特性、非破產屬性、前端適用性。在中國的制度文化中,一旦企業進入法院程序便自動帶有破產污名,整個經營信用體系立即急劇惡化,供應商停止供貨、銀行立即抽貸、客戶暫停合作、內部人員焦慮不安,使企業在進入程序的瞬間便遭遇經營崩塌。這種強烈的破產標簽屬性使中國破產制度無法承擔早期救助使命,因為輕度困境企業不可能愿意進入一個會立即導致信用斷裂、供應鏈瓦解、融資枯竭的制度。因此,中國試圖在破產法內建立前置程序必然無果,因為破產制度獨特的司法強制性、公開性、終局性與社會認知屬性,使其不具備承載早期制度的可能性。
其次,中國形成全球最具特色的行政吸收風險結構,行政體系長期作為企業困境治理的第一響應者。中國地方政府扮演著企業風險管理中的核心協調角色,當企業出現輕度困境時,各類政府部門通常會通過銀企座談會、地方穩定會議或債務協調會等方式進行行政干預,讓銀行展期、讓國資支持,使企業在制度外部得到政策性緩沖。這種治理模式在經濟高速增長階段曾經有效,但其結果是前端風險全部被行政體系吸收。行政體系越強勢,法律體系越后移;行政越介入,制度越難發展。中國之所以沒有早期制度,不僅是因為沒有立法,行政協調機制形成巨大的制度陰影,將所有輕度與中度企業風險都吸收在內部。當行政體系成為前端治理主體時,法律體系注定沒有動力空間,這也是中國制度結構與國際結構最大的差異。
再次,中國企業治理結構本身也不具備早期制度運行的行為基礎。大量企業存在家族化治理、內部控制缺失、財務信息不透明、關聯交易復雜、治理機制薄弱的問題,使企業在輕度困境階段往往更傾向于隱瞞事實、壓縮信息披露、避免觸發市場連鎖反應,而不會選擇制度化協商。輕度困境企業通常處于能拖就拖、能隱就隱的狀態,而不是主動求助制度。國際早期制度依賴企業主動進入、主動披露、主動協商,而中國企業的行為模式完全相反,使早期制度缺乏企業端的行動基礎。在這樣的企業文化與治理結構下,如果沒有強大的制度激勵,中國的早期制度即使建立也可能出現制度僵死,即制度存在但無人使用。
此外,中國金融體系具有高度監管化、剛性審慎化與損失確認滯后化特征,使銀行不可能在企業輕度困境階段參與結構性調整。在中國,銀行必須按照嚴格的監管要求進行風險分類,一旦參與減記、債轉股或結構調整,便會立即觸發不良貸款確認,這使銀行不愿在輕度困境階段進行協商。銀行體系在企業困境治理中占據主導地位,如果銀行體系無法參與早期協商,則早期制度無法運行。國際早期制度能夠運作,是因為銀行體系可以根據制度安排參與協商,而不必立即承擔監管懲罰。中國金融監管體系并未為銀行提供協商豁免機制,這使早期制度缺乏金融支撐。
中國制度缺席的另一深層原因是制度改革路徑錯位。中國一直試圖在破產法內部添加若干前置性條文,如預重整、庭前協商、小微企業破產簡易等,但破產法由于制度屬性所限無法承載前端治理功能。這種路徑錯位導致中國始終誤以為可以通過擴展破產法來實現早期拯救,而沒有意識到早期制度必須脫離破產體系,否則制度入口仍然會帶有破產色彩,企業依然不敢進入,制度仍然無法運行。中國之所以成為唯一缺席者,還因為缺乏制度生態。早期制度需要協調人制度、困境投資市場、專業重組機構、稅收政策、信息披露規范等生態條件,而這些在中國尚未形成。沒有生態,制度難以自我強化;沒有生態,制度無法落地;沒有生態,立法也無法真正運作。制度生態缺失,是中國制度不能生長的重要原因。
綜上,中國成為全球唯一缺席早期拯救制度的主要經濟體不是偶然,而是制度邏輯、金融邏輯、行政邏輯、司法邏輯與文化邏輯共同塑造的結果,是一個復雜的結構性鎖定機制。只有認識到這種深層邏輯,才能理解中國未來早期制度的構建必須是獨立的、非破產的、市場協商的、輕觸司法的、結構完整的、生態并行的,而絕非破產法的簡單延伸。

三、構建早期企業拯救制度的必要性與緊迫性:中國經濟結構、風險格局與治理體系全面轉型下的制度需求


在新的經濟周期中,中國構建早期企業拯救制度的必要性已經不再是學理意義上的制度選擇問題,而是一種國家經濟治理體系在轉型過程中必須面對的現實要求,是在新的風險結構、產業結構、金融結構與企業結構下不可回避的制度命題。隨著中國經濟從高速增長階段進入高質量發展階段,企業所面臨的風險呈現出層次化、結構化、前置化的特征,輕度困境與中度困境企業的數量急劇上升,與此同時,傳統依賴行政協調、銀行展期、地方政府托底機制來吸收企業風險的方式正面臨可以預見的衰弱。而破產重整制度作為深端治理機制,本身不可能前移,它在制度結構上、在心理認知上、在治理邏輯上、社會文化上都不具備吸引輕度困境企業主動進入的可能性。由此,中國的企業困境治理體系事實上正在形成一個巨大的制度真空,輕度困境企業沒有制度入口,中度困境企業沒有制度工具,深度困境企業才進入法院,而法院又承擔了過度集中處理的任務。這種前端空白、后端過載的結構,既違背現代國家風險治理規律,也與全球制度演化脫節,使中國在制度層面承擔遠高于國際水平的風險成本。
中國構建早期拯救制度的必要性首先來自于企業風險的結構性前移。在過去十年間,中國企業風險的出現已遠非末端危機的形式,而呈現出明顯的前端積累趨勢。民營企業在融資收緊、需求波動、成本上升、疫情沖擊、供應鏈重構等多重因素疊加影響下,最容易在現金流波動初期便遭遇信用體系全面惡化,而在缺乏制度化避風港的情況下,企業不得不依賴短期借新還舊、拖延供應商付款、尋求地方政府協調等方式來勉強支撐,其風險反而因制度缺位而不斷擴大,最終在深度困境階段一次性暴露,造成比早期干預大得多的經濟損失。企業在輕度困境階段本可以通過制度化協商、債務調整、資本結構改善等方式快速修復,但由于中國缺乏早期拯救制度,這些企業都被迫拖到最壞,導致社會資源被巨量浪費。隨著經濟增長換擋、民營經濟承壓、科技產業競爭加劇,企業風險的前移趨勢將進一步凸顯,而沒有早期制度的經濟體,將在每次波動中付出成倍的代價。
其次,中國構建早期制度的必要性來自于結構性去杠桿背景下金融風險的前移。隨著房地產收縮、地方債務壓力增大、銀行體系風險偏好下降,中國金融系統已經進入一個風險更加敏感、監管更加嚴格、風險暴露更加迅速的時期。銀行不再具備無限展期與行政配合的能力,而輕度困境企業如果不能在早期階段進入制度,往往會迅速被銀行下調授信、凍結資金、抽回貸款,造成風險進一步擴大。沒有早期制度,中國銀行體系只能在末端一次性暴露不良,反而使金融體系更不穩定。而早期制度能夠為銀行提供合法且審慎的協商渠道,使其無需立即計入不良即可參與債務調整,這種制度性緩沖是中國金融治理體系亟須補上的關鍵一環。沒有早期制度,中國的金融體系將在未來周期性波動中承受巨大壓力。
再次,中國構建早期制度的必要性來自供應鏈體系的韌性需求。中國作為全球供應鏈的核心節點,其企業困境并非孤立個體,而往往是牽一發而動全身。一家看似中型企業的突然破產,就可能導致幾十家甚至上百家供應商無法收回貨款,進而出現經營危機,從而引發鏈式崩潰。供應鏈越強聯動、越高協作,越需要前端治理。如果沒有早期制度,供應鏈只能在局部危機爆發時被動承受沖擊,而不能在危機萌芽階段通過制度化協商來維持鏈條穩定。在制造業為中心的經濟體系中,早期制度幾乎就等同于供應鏈的制度安全網。沒有這一制度,中國的制造業供應鏈在未來全球競爭中將處于脆弱狀態。
中國構建早期拯救制度的必要性還來自于民營企業的結構性脆弱性。民營企業長期受到融資難、融資貴、缺乏抵押物、信用體系脆弱等問題困擾,一旦出現困境,很容易迅速陷入恐慌性信用坍塌。在缺乏制度保護的情境下,民營企業在輕度危機階段往往無法通過制度獲得重建信用的機會,導致延遲治理、失去信心、提前退出市場。早期制度不僅是民營企業的生存權制度,更是重建民營企業信心的關鍵。如果中國不盡快構建早期制度,民營經濟對預期的恐懼將進一步放大,投資意愿將進一步下降,創新動力將進一步削弱,資本將更謹慎,企業家精神將更脆弱。
中國構建早期制度的必要性還來自司法體系的不可持續性。中國破產法院近年來承受巨大壓力,大量深度困境案件擠壓司法資源,使法院無法對真正需要深度治理的企業進行高質量審理。而許多本應在輕度或中度困境階段通過協商得到解決的企業,由于沒有早期制度,只能被拖入破產體系,使破產司法體系承擔了本不屬于其職能的前端治理任務。早期制度的建立可以為破產司法體系實現有效分流,排解堰塞湖,使法院集中處理真正深度、復雜、大規模案件,從而顯著提升破產審判體系的質量與效率。
中國構建早期制度的必要性還來自于國家治理模式的現代化要求。現代國家治理必須從末端治理轉向前端治理,從行政吸收風險轉向制度吸收風險,從應急式治理轉向結構性治理。早期制度正是這一轉型的關鍵基礎設施。沒有早期制度,中國的治理體系很難實現從行政主導向制度主導、從應急反應向周期性治理的轉型。
更深層的必要性來自國際制度競爭的現實。世界銀行的新營商環境評價體系B-Ready、OECD治理指標、IMF金融穩定評估、UNICTRAL立法指南等國際標準,均把早期企業拯救機制作為成熟市場經濟的重要判斷指標。缺乏早期制度意味著中國在制度現代化、營商環境競爭力、金融體系國際形象上將長期處于不利位置,也會削弱中國在國際企業重組舞臺上的話語權。
綜上,在經濟結構調整、金融風險前移、供應鏈聯動強化、民營企業脆弱性增強、司法體系承壓、行政兜底不可持續、國際競爭加劇等多重背景下,中國構建早期企業拯救制度已成為無法回避的歷史任務。它不僅關乎破產法改革的方向,更關乎中國經濟未來的韌性、穩定、預期、信心以及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水平。沒有早期制度,中國將持續承受超出國際平均水平的經濟風險;而一旦建立早期制度,中國的治理體系將從深度、滯后的治理邏輯跨越至前端、預防性的治理邏輯,真正進入現代經濟國家的制度文明。

四、結語


當全球主要經濟體已經通過獨立立法、制度升級或法院機制革新,在過去十余年間完成了破產法整體躍遷,企業困境治理的重心從深度治理轉向前端治理,從末端救助轉向早期預防,從單點制度轉向多維制度生態。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全球制造鏈條的核心國家、民營企業數量最龐大的國家、債券違約與供應鏈沖擊事件頗為密集的國家,卻仍然缺乏一套能夠在企業輕度與中度困境階段有效介入的早期企業拯救機制。
中國的破產制度經過十余年快速發展,雖然深端治理能力已經具備較高成熟度,但整個制度體系仍停留在后端治理模式,缺乏與現代經濟風險結構相適配的前端治理體系,導致企業困境治理曲線呈現出明顯的滯后性、斷裂性與高成本性。輕度困境企業無制度入口,只能依賴行政協調與自我拖延;中度困境企業無制度工具,只能寄望銀行展期與市場僥幸;深度困境企業才進入破產,往往已到了價值崩塌、供應鏈斷裂、信用坍塌、治理失序的階段,重整難度巨大、社會成本昂貴。可以說,中國如今的企業困境治理結構是前端真空、中端混亂、后端擁堵,其結果并不僅僅是制度層面的不完善,而是中國經濟體系因制度缺失而長期承受額外高昂的系統性成本。
早期企業拯救制度不是錦上添花,而是經濟體現代性的標志。當世界主要經濟體已經形成制度時代共識之時,中國不應繼續在這一關鍵制度領域缺席。歷史的方向已經非常明確,企業拯救必須前移,風險治理必須前移,制度建設必須前移。中國只有補上早期制度這一關鍵缺口,才能完成破產法體系治理躍遷,才能構建完整的企業生命周期治理體系,才能真正成為具有制度韌性與結構韌性的現代大國。

往期鏈接

【正視】鄭志斌:庭外重組新規意義非凡 | 庭外重組的藝術(一)??
【正視】鄭志斌:“鄭百文”重組歷史輪回 | 庭外重組的藝術(二)??
【正視】鄭志斌:破產法陰影下的談判 | 庭外重組的藝術(三)??
【正視】鄭志斌:庭外重組的前提條件 | 庭外重組的藝術(四)??
【正視】鄭志斌:民企紓困重組甄選 | 庭外重組的藝術(五)??
【正視】鄭志斌:破產法改革正當時 | 庭外重組的藝術(六)??
【正視】鄭志斌:庭外重組多數決規則 | 庭外重組的藝術(七)??
【正視】鄭志斌:庭外重組法院銜接 | 庭外重組的藝術(八)??
【正視】鄭志斌:庭外重組信息披露 | 庭外重組的藝術(九)??
【正視】鄭志斌:日本庭外重組強化模式 | 庭外重組的藝術(十)??
【正視】鄭志斌:庭外重組四維解構 | 庭外重組的藝術(十一)??
【正視】鄭志斌:世行庭外重組評估變遷 | 庭外重組的藝術(十二)??
【正視】鄭志斌:韓國庭外重組強化模式 | 庭外重組的藝術(十三)??
【正視】鄭志斌:庭外重組宗旨評析 | 庭外重組的藝術(十四)??
【正視】鄭志斌:庭外重組新政解讀 | 庭外重組的藝術(十五)??
【正視】鄭志斌:世行“庭外重組機制”| 庭外重組的藝術(十六)??
【正視】鄭志斌:上市公司“ICU”重組|庭外重組的藝術(十七)??
【正視】鄭志斌:破產重整褪去光環? | 庭外重組的藝術(十八)??
【正視】鄭志斌:庭內庭外重組邏輯協同 | 庭外重組的藝術(十九)??
【正視】鄭志斌:評“最小化法院介入”|庭外重組的藝術(二十)??
【正視】鄭志斌:紅籌企業重組窘境 | 庭外重組的藝術(二十一)??
【正視】鄭志斌:庭外重組東亞智慧 | 庭外重組的藝術(二十二)??
【正視】鄭志斌:評“企業再生非破產法專利”| 庭外重組的藝術(二十三)??
【正視】鄭志斌:債券重組無奈與局限 | 庭外重組的藝術(二十四)??
【正視】鄭志斌:庭外重組停滯與破局 | 庭外重組的藝術(二十五)??
【正視】鄭志斌:庭外重組“輕觸式司法”|庭外重組的藝術(二十六)??
【正視】鄭志斌:“失重”的預重整現象 | 庭外重組的藝術(二十七)??
【正視】鄭志斌:美國“Prepack”模式再讀 | 庭外重組的藝術(二十八)
【正視】鄭志斌:破產法修訂(庭外重組)立法建議 | 庭外重組的藝術(二十九)
【正視】鄭志斌:預重整困境與立法慎思 | 庭外重組的藝術(三十)
【正視】鄭志斌:日本破產法移植改良啟示 | 庭外重組的藝術(三十一)
【正視】鄭志斌:“以重整為目的的協商”誤區| 庭外重組的藝術(三十二)
【正視】鄭志斌:破產法“早期拯救” 立法建議| 庭外重組的藝術(三十三)
【正視】鄭志斌:破產法修訂:從“回頭看”到“向前看” | 庭外重組的藝術(三十四)
【正視】鄭志斌:破產法立法的第二次飛躍 | 庭外重組的藝術(三十五)
【正視】鄭志斌:“三暫緩”“集中管轄”與破產法改革 | 庭外重組的藝術(三十六)
【正視】鄭志斌:重整信息披露立法修訂建議 | 庭外重組的藝術(三十七)
【正視】鄭志斌:美國預打包模式"預"階段二元屬性 | 庭外重組的藝術(三十八)
【正視】鄭志斌:破產法修訂亟需"早期拯救"理念| 庭外重組的藝術(三十九)
【正視】鄭志斌:從“庭外”到“預防”的躍遷|預防性重組的藝術(四十)?
【正視】鄭志斌:償付能力不足情形下資本公積金轉增的實質| 預防性重組的藝術(四十一)
【正視】鄭志斌:預重整實踐異化的“必然性”| 預防性重組的藝術(四十二)
【正視】鄭志斌:債權人啟動預重整機制的悖論| 預防性重組的藝術(四十三)
【正視】鄭志斌:慎提“破產保護” 擁抱“早期拯救”| 預防性重組的藝術(四十四)

全聯并購公會是2004年經全國工商聯批準成立、2012年經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民間行業協會。總部位于北京,行政主管單位為全國工商聯。
作為全國工商聯直屬的唯一金融屬性行業商會,全聯并購公會現擁有230余家理事會員和1600余名聯系會員,建立了法律、基金、標準、國際、并購維權、數字經濟以及信用管理、金融文化、債務重組、金融科技、中小企業投融資等21個委員會,為規范并購行業發展、促進產業資本與金融資本的深度結合、提升中國企業競爭力、促進中國企業參與全球并購作出積極貢獻。
電話:010-65171198
網址:www.ma-china.com
郵箱:cmaa@mergers-china.com











